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认定时的条件包括:首次被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创新类)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获认定企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省、市级专精特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以上。市级以上专精特新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应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项目时,可将其纳入绩效评价体系予以奖励、补助项目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一、支持“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建立完善全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和专精特新信息库,对已入库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发布培育名单,鼓励企业进行高质量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专精特新产业链上的企业向细分市场和创新驱动型企业转变,重点发展先进适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鼓励中小企业聚焦细分市场发展细分产品和服务,聚焦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和生产制造,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市)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等方式,开展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府采购、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保持三年以上的高成长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各类国家级企业创新平台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各类行业平台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山东省工业设计联盟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种创新平台和产品质量公共服务平台的;首次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者。
三、支持企业人才培养
支持在青企业对在青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技术工人等开展就业创业培训。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共建产业学院、技术研究院等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支持企业与专业机构合作举办职工技能培训和各类人才培养培训活动。对参加“千人计划”的,给予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省级以上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研发、生产加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及支撑。支持企业牵头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工程”,对省级以上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企业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联盟。
五、开展专业人才培训
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提升专业人才水平。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重点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班的学习。对在工信部、人社部组织的年度全国技术工人培训计划中被优先推荐参与管理类职业资格(工种)培训的新增技术工人注册登记或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奖金。
六、加强政策宣传与服务工作
各区、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策,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作用及扶持政策措施等,提高企业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大力推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构建多层级、多渠道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精准化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题培训20场左右、分专题培训100场左右,培训企业负责人2000人次以上,培训规模超过2万人次(不含外地)。
七、其他政策说明
对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前两年市级财政资金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确认为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前两年市级财政资金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前两年市级财政资金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以上。省级以上专精特新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以上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项资金扶持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以上企业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