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以创新为核心的高技术企业。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21〕7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26号)等规定,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近三年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正常经营,无重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发生,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引进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效期内。高企认定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推荐企业所在省(区、市)科技厅、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受理表》、企业研发投入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国科发火〔2021〕7号)及相关材料;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至公示期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声明书》;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科技厅认定工作机构审核并进行公示。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首次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企业,自公布年度起3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内,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不再受理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21年,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全国范围内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时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5〕2号)规定了科技评价项目目录中有关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内涵和外延问题。2、“创新”为首位概念,并未涵盖“规模与效益”。3、高企可享受“三免一减半”优惠政策力度大等。4、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表》(国科发火〔2016〕33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享受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三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3年内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剩余部分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收优惠后,剩余年限内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要求:目前,广东省科技厅正在开展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再造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再造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科技金融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科技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债务重组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开发针对性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点需求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产品,支持科技型高企与银行等金融产品结合,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企获得银行贷款。
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申报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按以下顺序:第一批,高企认定:省级,第二批,高企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及科技成果转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专项资金。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省级产业基地、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导航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高企认定程序:省级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受理表》、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级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市级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高新区高企认定证书》或《高企认定声明书》送至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高新区高企认定申请受理表》上报至省科学技术厅审定;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通过后至公示期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高企认定证书》或《高企认定声明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科技厅认定工作机构审核并进行公示;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市级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