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从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创新能力、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五化”特征三个方面内容。其中创新能力包括企业研发设计、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核心零部件(元器件)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技术产品创新、工艺技术创新、生产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撑,形成核心竞争力;专业化能力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专注于核心主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处于市场竞争地位、细分市场特色鲜明等特点,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具体指标:1、省级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给予企业;3年内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创新,最高10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确定。每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整;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和条件;
申报企业应为连续依法经营满三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中国境内中小企业,且不属于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范畴。重点围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重点支持在生产制造、技术服务、营销、资源、资本等领域,细分市场、专业化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其中,创新能力、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是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专精特新”是企业专注于某一细分市场,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简称。从细分市场和细分领域来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专注于细分市场,在专业化生产和服务中拥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具体包括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等。具体包括专注于细分市场并处于细分市场领先地位、专注于核心主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处于市场竞争地位、细分市场特色鲜明等特点的中小企业。
2、省级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给予企业;
一次性奖励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确定。
3、每年组织一次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选工作;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流程等信息将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在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其企业网站“企业一键通”栏目下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板块进行公示期内不予受理。鼓励各地组织本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项目库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后,省财政按本通知规定的奖补标准给予企业相应配套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重点支持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方式: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个,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整);企业与创新团队最高可获奖励100万元。
4、申报方式:企业自愿选择
对于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企业自愿选择。鼓励企业自愿申报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标准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门户网站上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提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财政厅提出认定申请;省财政厅按程序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奖励资金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5、推荐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会、广东工业互联网联盟
政策要点: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资金:在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中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企业,省财政按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整。省级财政连续三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励。2、支持重点: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奖励,省财政根据省级认定奖励资金额度的30%对其给予奖励;同一地区、同一类别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整。3、支持方式: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由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单项冠军”企业予以推荐。每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同一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整。3、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补助。
6、联系电话:0951-21322401688;
联系人:朱莉;联系方式:邮箱:1810759326663397。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科技厅制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粤财行〔2019〕3号)文件,根据有关要求部署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