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01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印发《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2019版《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
据了解,2019版《实施细则》是对天津市分局2018版《实施细则》和2015年《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全面梳理、更新与升级,内容涵盖了天津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已实施试点和新增试点政策。此次修订从简政放权、促进投融资便利化、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增加六个方面的政策创新,着力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打造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2019版《实施细则》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这意味着,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向符合条件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此项政策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框架下,有效提升了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优质企业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
外汇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2019版《实施细则》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天津市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天津市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自贸区内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登记管理和外债注销登记管理业务得到进一步简化,能够显著降低区内市场主体的“脚底成本”。
此外,2019版《实施细则》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放宽区内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这将进一步提升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政策赋予了区内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可调整一次的机会及提还款币种与签约币种可按实需选择不保持一致的权利,有利于市场主体充分释放经营活力、主动规避汇率风险。
场主体充分释放经营活力、主动规避汇率风险。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