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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无人机植保/图 来源网络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特点,既坚持全省统一性,又在具体操作办法上尊重地方实践,鼓励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应本地实际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具体办法。
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三)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有权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规划基础之上,有条件的村组可根据绝大多数承包农户意愿,依法依规组织引导土地连片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等不下降条件下,引导其在另行安置的地块耕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承接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开展农田改造和管护,并向土地流入方协商收取适当的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四)完善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成员(代表)会议和重大事项公开等民主议事制度,明确土地发包、组织连片流转、土地征占用及补偿分配等涉及集体土地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容。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引导其制定组织章程,构建内部治理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完善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控机制,对投资规模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的工商资本严格准入门槛,防控土地流转风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服务功能,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和规模化服务,提高其为集体成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地行使所有权。
(五)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发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效用,积极化解权属争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三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
(六)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各项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限制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七)落实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探索建立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依法开展变更登记,并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动态化、信息化,推动确权登记成果共享。选择部分二轮土地承包到期较早的县(市、区)开展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探索工作。
(八)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涉农县(市、区)应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制,并按规定聘任仲裁员。根据需要及地方实际,设区市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负责所辖区的相关仲裁工作。强化乡镇(街道)调解机制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或明确相应的调解受理组织。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先向村、镇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配备必要的调解办公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九)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十)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重点建立完善以县乡两级为主要流转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制定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政府制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推广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护流出农户及时获得土地收益。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十一)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支持发展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探索土地承包期限与土地流转期限的衔接机制。支持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倡导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深化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逐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落实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政策,经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生产经营期间不改变设施类型、用途和经营主体的,在用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备案有效。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力度,支持流转土地时间较长农户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促进其转移就业。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储备库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探索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年度更新与零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挂钩制度。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研究制定具体举措,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增强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督促各项改革工作稳步开展。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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