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以来,省市县三级深入实施专精特新“双千”工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计划、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共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30家、省级示范企业30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家、瞪羚企业6家、隐形冠军企业7家、瞪羚企业9家小巨人企业10家。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2家。在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测平台企业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占比分别达到40%、25%;省市县三级重点中小企业占比达到82%。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5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5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2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家、省级工程实验室7家、市级工程技术中心127家、企业技术中心414家(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2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到660家。山东省地方标准共15项;全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1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8家;全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5家;中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8家;获得全国创新型企业称号1家;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99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家: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1个、省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1项;山东省工业企业研究院1家;青岛市工业设计研究院、青岛工业设计研究所;中国专利奖10项(其中1人获得国家专利;2件);省部级奖项40多个。企业获得山东省专利奖共7项(省级以上15项):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专精特新”企业5家,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精特新”企业10家、独角兽企业6家、瞪羚企业4家和优秀奖5个,其中全国双创人才培育对象8名。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
1.省科学技术奖励
奖励标准:省科技进步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其他奖励30万元。奖励期限:3年。同一获奖项目(人)只能申请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用于购买科技成果。支持方式: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项奖励:年度内两次奖励累计不超过项目(人)获奖数,且同一年度不得超过3项;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各类情况,不得重复享受。
2.对列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生产设备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设备设施购置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不含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奖励额度最高为200万元。5.对列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计划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奖补资金;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补助。4.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以上)的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1%的奖补。其中,省级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市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根据我省相关政策,申报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审核不合规的不予奖励: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受处分期间年度内发生的违规事项并在社会公开披露的;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等省、市奖项,被省级地方政府通报表扬2次以上;因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其他影响全省创新发展和信用水平的情形。5.有关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骗取奖励、资助或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等情形的不得享受政策优惠,如有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1.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政策条件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作为“专精特新”企业申报资格:获得过国家专利、省级奖项等奖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为;存在国家和省行政处罚规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情形;列入各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情况。2.对于经认定为具有创新发展潜力且符合条件的
3.优先推荐获得省技术创新领域各类奖项。
、专利奖、科学技术进步赛奖项目,优先推荐在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给予奖励或资助的科技型企业。四、相关要求(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专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培育库遴选与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利用“专精特新”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参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立创新发展平台;支持引导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或者研发项目;探索建立技术成果产权交易平台等公共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申请成为行业标准。(二)加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服务。鼓励高校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对小巨人等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含配套经费),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通过审批的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经费予以支持。(二)加大资金争取力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面向行业中小企业及所属市场主体征集共性技术需求专项资金支持产品和服务项目。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除在省以上政策规定的比例外,原则上从立项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拨付财政资金;单个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给予扶持范围。
4.支持专项资金
对列入“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增加1个,最高补助20万元。对列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给予省财政支持额度70%、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省财政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奖”获奖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资助。对新入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领军人才”的企业和团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级高端人才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的,按其对省工业的贡献给予50%奖励;获得全国创新型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按其获一等奖奖励的50%计算奖励;获全国工业设计奖的授予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获奖后未满三年或入选前三年内未获得上述奖励和荣誉的,不再奖励相应等级资格。
5.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或投资。
对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认定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定标准的运营补助。(2)对对全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作用的省工业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全省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予以奖补。工业领域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实验室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实验室资助不超过3万元;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3)对于每季度从本地区孵化载体中遴选出当年孵化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为“省级示范众创空间”,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