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是软件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的总称,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软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经作者许可,由其他权利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著作权后,其享有著作权的范围为:软件著作权及其许可使用费,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指由软件开发单位(含原开发单位)以合同形式将软件权利许可给他人,并约定在期限内支付给该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适当的报酬(包括使用费之和);(二)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也包括软件开发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规定的软件范围内所有其他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三)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支付以后6个月内可以补足给实际使用费,但是最长不超过3年。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通过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需要缴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0元/件。(四)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费用及手续办理期限由著作权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授权予以明确。
1、软件著作权由软件作品产生,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的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登记机关办理的一种权利证明。登记文件是确认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书面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有关手续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著作登记。软件著作权人根据著作登记书记载,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如未按时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完成有关手续。有权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处罚。
2、申请登记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具有可操作性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著作权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如果不按上述期限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放弃申请资格。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报送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条件的,其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书面请求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月内提出补正申请,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放弃补正权利。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补正予以异议的,著作权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结果通知权利人。当事人逾期未作答复,申请仍然被驳回的,其权利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季度内不得请求保护权利;超过三个月尚未作出答案的,著作权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该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即终止法律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效力。
3、按照规定填写各项内容和填写有关表格
软件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负责人资格和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邮箱、密码、联系方式、电子签名、手写签名。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表格。在填写时应当注意将填写内容准确地填写到每一页纸中。所有登记申请书内容都要以页码形式在计算机端或纸质端打印出来,并注明全部内容在一页纸中,以便于查询。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交由受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受理单位公章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4、提交材料后当场予以受理,当场下发所需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专利局领取《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逾期未补正的,专利局将不予以受理。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事项一、侵权赔偿及法律责任。二、相关责任的承担和处罚措施。三、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