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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发表于:2022-11-02 关注 

2007年9月30日原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统称软件著作权人)委托后必须向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办理该项登记可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以不进行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到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就其创作的软件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版权保护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软件著作权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著作权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其所开发软件作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操作规范》(2004年版)第二条: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提交软件权属证明。
二、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内容资格:应具备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无误后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由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或者个人签名。如是委托他人代为提交软件开发委托书;代理机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提交申请文件的目录及对应的文件目录。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加盖原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公章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软件版本、开发时间、作者、其他有关情况说明、软件开发文档、申请文件扫描件等。
四、受理程序
电脑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由国家版权局受理;其他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及受理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补正材料及申请;逾期未补正或未提交补正材料及申请和登记证书的效力丧失。
五、审查程序
著作权登记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情况,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