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热门专题 知识产权 申请商标时,如何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名称与分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下称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一般情况下,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需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
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进行分类,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都没有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可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而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如果某一服务按照分类表(类别表、注释和字母表)无法进行分类,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没有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沿用了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参照《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和注释确定申报类别。同时,要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或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以致产生混淆、误认。
来源: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