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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管理办法
东科〔202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与《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对全市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助经费,列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管理单位绩效奖励、用户单位费用资助、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产品测试(含依据法规的测试报告)、分析验证、硬件结构及工艺设计验证等,原则上不包括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含实验动物购买和饲养)、电信服务、进出口检验检疫、计量校准、环境监测、实验室和实验室设备建设和改造、技术委托开发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莞仪在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助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助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莞仪在线”、协助组织资助申报、评价及审核等工作,协助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顾问制度。
第二章 管理单位绩效奖励
第六条 管理单位定义
管理单位是指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并通过“莞仪在线”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绩效奖励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可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场地;
(三)在“莞仪在线”注册,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不少于20台(套),且原值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建有开放共享服务体系,配备专职的操作(实验)人员;
(五)使用“莞仪在线”实质性地为用户的研发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获得用户的好评,不存在未处理的服务纠纷。
第八条 绩效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对管理单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开放情况、操作(实验)人员配备情况、共享服务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九条 奖励方式及额度
对管理单位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用户单位费用资助
第十条 用户单位定义
用户单位是指使用“莞仪在线”上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并向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单位。
第十一条 费用资助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莞仪在线”注册,利用平台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实质性地开展研发活动;
(三)与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按要求使用“莞仪在线”和科研仪器设备,不存在未处理的服务纠纷。
第十二条 资助范围
对用户单位使用“莞仪在线”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给予资助,非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方式及额度
对符合要求的用户单位科研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给予20%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站定义
共享服务站是指参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发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开放共享,开展培训、宣传、推广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产业园区等。
第十五条 绩效奖励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在“莞仪在线”注册并通过认定;
(三)建有共享服务体系,配备专业的共享服务专员;
(四)使用“莞仪在线”平台,实质性地发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开放共享,开展培训、宣传、推广和服务等。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对共享服务站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发动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情况、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培训|宣传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奖励方式及额度
对共享服务站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资助
第十八条 培训活动资助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
(二)制定培训方案并在“莞仪在线”上备案及发布通知;
(三)实质性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培训活动。每次参加培训的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10家。
第十九条 资助范围
对开展培训|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包括培训师讲课费、课程开发费、课件制作费,培训师食宿费及交通费,培训设备设施租赁费、资料费等。培训师包括外聘专业人员和本单位职工。
第二十条 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训活动资助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全市
范围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行业性、综合性培训,实报实销?全额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二)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培训活动资助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8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6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5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持“莞仪在线”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机器损失险、机器损坏险等保险服务,推动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积极参加仪器共享。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用户单位、共享服务站等单位获得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励或资助,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操作(实验)人员培训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以虚假方式冒领、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抽查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冒领、套取或骗取资金予以追田,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开始实施期间获得管理单位绩效奖励、用户单位费用资助、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资助的,其资助管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