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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增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或确认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定期审核公布制度。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县(市)级三个层次。凡经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
2、省级基地应按省人事部门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任务;受省人事部门委托,承办国家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及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市、县(市)级基地主要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任务;
3、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4、按要求及时向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具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3、有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其中省级基地师资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般应在60%以上,培训管理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高级培训师;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凡具备申报省级基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省人事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审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名单,并授予《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要完成年度自查总结,并向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省人事行政部门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审核公布制度,每年对省级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合格的,保留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编号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在列入统一编号登记的继续教育基地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均予认可。
第九条 市、县(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