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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发改规〔2018〕2号
各区(开发区)发改委(局、经发局):
根据《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22号)文件精神3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化大武汉建设,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生态化大武汉、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包括循环经济(含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及交易平台建设等。
(二)节能重点工程: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三)基础能力建设: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设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宣传培训,重大课题研究及智库建设等。
(四)试点示范认定:包括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企业/社区/园区/城区认定,清洁生产企业、循环型企业认定等。
(五)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新改扩建项目,按照总投资(以核定为准,下同)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工业副产石膏年核定利用量,按10元/吨给予支持。
城市矿产交易平台线上交易项目,按照线上交易核定总额的1%给予支持。其中,0.5%给予买方企业、0.3%给予卖方企业、0.2%给予城市矿产交易平台。
由政府主导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支持标准按实际需求确定。
(二)节能重点工程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改造后核定的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按总投资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执行。
(三)基础能力建设
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通过评价的,按6万元/家给予支持;通过认证的,按10万元/家的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实际需求安排资金。重大课题研究及智库建设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安排资金。
(四)试点示范认定
对获得“清洁生产企业”、“循环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按10万元/家给予支持;经第二方评审通过的低碳企业/丰土区按10万元/个给予支持,低碳园区按50万元/个给予支持,低破城区按100万元/个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专项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的,并在武汉市纳税的企业(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市属企业及跨区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第七条 申请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节能重点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新改扩建项目附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投资完成情况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节能重点工程项目评审,确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并由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投资额或节能量。
第九条 申请基础能力建设、试点示范认定等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3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审核予以确定。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定结果制定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计划,面向社会公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后,下达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稽查等监督检查。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3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因主观故意重复申报)、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单位)当年申报资格,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市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对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