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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商[2020]30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15日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推动我市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打造开放型经济,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4〕143号)以及《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商〔2019〕3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城市特色、产业优势、招商引资需求的展览和会议项目,大型专业展览场馆,珠海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会展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展国际认证补助等。
第三条 会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会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负责管理和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会展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会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经贸类展览项目补助
1.初创展览项目补助
2.港澳展览项目补助
3.引进品牌展览项目补助
4.成长型展览项目补助
5.重点展览项目补助
6.国际品牌展览项目补助
(二)会议项目补助
1.国际会议项目补助
2.国内会议项目补助
3.超大型会议项目补助
4.以会带展项目补助
(三)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承办展览活动运营补助
(四)通过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补助
(五)会展产业孵化基地企业办公场所租赁补助
(六)国际知名展会企业、组织机构总部落户珠海补助
(七)支持会展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八)支持开展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
(九)会展项目申报、评审、备案、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和项目事后审计等工作经费在会展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会展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经贸类展览项目补助
1.初创展览项目补助
对于在我市新创办(无同题材)的,与我市优势产业、城市特色和招商引资需求结合度高的,展览总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位规模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的经贸类展览,每届给予展期综合场租的2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宣传推广费用的20%(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400元(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二届。
2.港澳展览项目补助
推动珠港澳会展合作,吸引更多港澳展会主办机构带项目落户珠海举办。对新创办的由港、澳展会主办机构单独举办或由珠、港、澳三地以及珠港、珠澳、港澳双方合作共同在珠海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位规模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的经贸类展览,每届给予展期综合场租的25%(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宣传推广费用的25%(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420元(不超过3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二届。
3.引进品牌展览项目
对获得引进品牌展览认定的,引进与我市产业和市场发展需求结合度高,在其他城市成功举办三届以上的具有一定规模(30000平方米以上),能代表相关行业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对相关行业有指导意义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总面积达9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400个标准展位的经贸类展览,每届给予展期综合场租3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宣传推广费用的25%(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420元(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二届。
4.成长型展览项目补助
对获得成长型展览认定的,在珠海举办过一届及以上的,展览总面积达9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400个标准展位的经贸类展览,每届给予实际展期综合场租的25%(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宣传推广费用的25%(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450元(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3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5.重点展览项目补助
对获得重点展览认定的,展览总面积达1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600个标准展位的经贸类展览,每届给予展期综合场租30%(不超过45万元)的补助;宣传推广费用的30%(不超过35万元);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60万元,且不超过三届。
6.国际品牌展览项目补助
对获得国际品牌展览认定的,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900个标准展位的经贸类展览,每届给予展期综合场租30%(不超过55万元)的补助;宣传推广费用的30%(不超过45万元);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80万元,且补助届数不超过三届。
对补助届满后仍在珠海举办的国际品牌展览项目,对该展览项目每届增量的展览面积(指与该展览项目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综合场租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增量的展览面积折算标准展位数量给予每个展位55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展览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以上支持,同一主办、承办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相同或类同的展览项目,只扶持申报规模最大的一次。展览项目中的“以展带会”项目,符合会议扶持条件的,可单独申报相关会议项目支持。
(二)会议项目补助
支持会议项目落地我市举办,对举办会期达1天、住宿1晚及以上的国际会议、国内会议、超大型会议以及以会带展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国际会议
参会代表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境外参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国际会议,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200人(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2)境外参会人数达200-500人(不含)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境外参会人数达500-1000人(不含)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补助;
(4)境外参会人数达1000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国内会议
对参会人数达200人及以上,酒店住宿达300及以上间夜数的港澳会议、行业会议和商务会议,按照每间夜6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会议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超大型会议
对于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其中市外参会人员达80%以上的超大型会议,按照参会人数5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会议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4.以会带展项目
对参会人数达3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专业展览活动,展览总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250个标准展位的,除享受会议项目补贴外,按照实际展位数量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8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5万元。
同一会议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以上支持。对在我市海岛举办的、符合本条所述支持的会议项目,其补助标准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0%。长期(连续3届及以上)落户珠海举办的、符合本条所述支持的会议项目,其补助标准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三)对大型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经贸类展览活动给予运营补助
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可供出租的实际室内展厅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永久性场馆。鼓励大型专业展览场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招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优势、城市特色和招商引资需求的经贸类展会项目落户珠海举办,对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承接经贸类展览活动给予运营补助。以场馆每年承接经贸类展会的展期实际面积(不以展厅出租累计总面积计算)核算,给予3元每平方米的场馆运营补助。每年度对大型专业展馆举办经贸类展览活动给予运营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年度会员费用60%的补助。
(五)对于被认定进驻珠海会展产业孵化基地的会展相关企业,在进驻前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的40%、30%、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的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国际知名展会企业、组织机构总部落户珠海补助
对国际知名会展企业、组织机构在珠海设立区域总部、华南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从事会展业务,举办具体展会项目(单个年度内运营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或会议达2场),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在珠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经认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落户补助。
(七)支持会展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支持经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批准同意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或高校面向全市会展行业企业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参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三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210元/人/天予以补助。
2.支持经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批准同意的,由珠、港、澳相关行业组织、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会展组织在珠海举办的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讲师授课费、讲师交通住宿费及伙食费(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培训宣传和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80%的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
(八)支持开展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
对经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批准同意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如下资金支持:
对展品运输费、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
(九)会展项目申报、评审、专家聘请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备案、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和项目事后审计等工作费用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珠海市城市发展和产业有重要影响的会议或展览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支持。
第九条 会展资金具体扶持金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整体扶持金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为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的会议、展览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自愿备案;
(四)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扶持资金不予以支持:
(一)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上届展会曾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的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的。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展览、会议项目举办前1个月到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进行自愿备案。在项目举办前至少6天,持项目备案表,向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提出项目现场审核申请。项目现场核查期间,由核查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在核查报告(一式两份)现场签字确认。
(二)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每年发布当年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企业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开展会展资金申报、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三)申报单位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提交会展资金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受理并初审。主要包括: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备案表;
3.须经批准的会展项目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主办或承办单位委托申报单位申请会展资金的函;
6.展览(会议)项目需提供展后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宣传广告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展商列表、会刊等材料;
7.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后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职务、单位、国别、城市等)等材料,国际会议还需提供境外及港澳参会人员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国内会议还需提供住宿证明(住宿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分房表)等材料;
8.培训项目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支出凭证、培训通知、培训现场照片、讲师授课费、交通住宿费的支出凭证、讲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市场开拓项目需提供相关展品运输、特装、公共摊位、宣传广告、场地租赁、仪器设备租赁等费用的合同和支出凭证等。
10.展位销售合同、经场馆核实的观众数量证明、专业论坛活动资料、近三年展览所获得国家及省市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证明等引进品牌展览、成长型展览、重点展览、国际品牌展览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项目通过初审后,按要求下载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相关会展资金申报资料,并打印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抽取评审专家,组成第三方专家工作组对申报项目和资料进行认定和评审。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评审机构等方式,对会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督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奖励或补助等措施,追回已拨付的会展扶持资金,并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项目单位在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会议展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从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政策有效期内,遇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