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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对口新疆喀什地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有效推动我市援疆工作开展,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到新疆喀什地区开展产业投资或项目合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对口新疆喀什地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
(联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蒋忠海,电话:83991090 市财政局,全婵,电话:83282604)
佛山市对口新疆喀什地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有效推动我市援疆工作开展,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到新疆喀什地区开展产业投资或项目合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2017一2020年期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分年度奖励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纳入每年度预算中安排。
(一) 扶持范围
佛山市对口新疆喀什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在新疆喀什地区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作。
扶持我市转移到新疆喀什伽师工业园、兵团草湖产业园(下称伽师工业园、兵团草湖产业园)的工业企业。
(三) 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对我市工业企业转移到伽师工业园、兵团草湖产业园,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四)扶持额度
1、补贴。每家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为:
(1) 厂房补贴。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补贴,以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2) 生产设备补贴。新的生产设备按现值的10%进行补贴,以购买设备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为标准,如引入二手设备,按评估后价值的10%进行补贴。
2、贴息。对企业贷款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单笔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市对口新疆喀什产业扶持资金:
(一) 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守法经营,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1年来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二) 我市转移企业必须落户在伽师工业园、兵团草湖产业园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可申请补贴。
(三) 我市工业企业在伽师工业园、兵团草湖产业园开展产业投资或项目合作而产生的贷款可申请贴息补助。
(四) 转移或贷款行为须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
四、申请主体
企业全部转移的,由转移后的企业提出申请;企业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由其在佛山的总部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补贴材料:
1、 佛山市对口新疆喀什产业转移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 企业产业转移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转移前或者在我市总部的基本情况;转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内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 企业转移前或者总部在我市的营业执照、转移企业在当地的营业扰照(复印件),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还需提供总部与转移企业的关系证明;
4、 企业在伽师工业园、兵团草湖产业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 企业在佛山及喀什地区的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
6、 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贴息申请材料:
1、 《佛山市新疆喀什地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2、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在我市总部的基本情况;转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基本情况等);
3、 项目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借款合同、银行利息计算清单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有关会计凭证;
4、 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6、 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1、 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于3月 15日前向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广东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驻当地工作队审核确认,并报项目落地方政府加具意见。
2、 审核。佛山市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3、 拨付。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企业整体到新疆喀什投资的,将资金拨付到转移前所在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七、监督和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1、 企业申报材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无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