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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互联网存款产品“全军覆没”,防风险就得堵住各种漏洞

发表于:2020-12-21 关注 

近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两度“发声”提及互联网存款相关问题。12月18日,支付宝宣布下架银行存款产品,仅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20日,继蚂蚁集团之后,百度度小满、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滴滴金融、中国平安旗下陆金所等平台相继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目前从各大平台的回应来看,均表示将密切关注监管动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所谓互联网存款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尤其是吸储压力大的中小银行)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的存款产品,商业银行需向平台支付“导流费”。说到底,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力量,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漏洞,打“擦边球”。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公开表示,平台已成为银行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这类平台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 “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可见,管理层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做法是不支持的,而且定位明确,不仅将其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还将其作为金融行为、金融业务、金融活动,必须纳入监管范围。只要纳入监管范围,那么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没有得到金融监管机构同意的金融活动行为,都可能是违法的。

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活动确实呈现出过于活跃的特征。就互联网存款产品本身而言,就存在不少需要被有效监管的问题,如孙天琦举例所说的,部分银行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变相抬高存款利率,扰乱存款利率市场机制;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饮鸩止渴,流动性隐患突出;中小银行高息吸收存款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等。

我们说,在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企业和居民对互联网已经普遍接受,且效率很高、程序更简单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进入金融领域开展金融活动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前提是,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必须持牌经营,不可“无照驾驶”。相关金融活动必须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而不是游离于监管之外,成为放纵狂奔的“野孩子”。否则,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会带来难以控制的金融风险。

这些年来,管理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对宽松的政策,让这些平台迅速崛起,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子从事金融活动。但事实上,其合法性、风险性、规范性等问题,却是值得细细审视的。比如,大多数“求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商业银行,都是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内控机制或存在一定问题,放贷的程序等也许并不十分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避免可能的风险发生。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近日表示,不同市场之间,有效管控、隔离风险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前提。其中,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

这里所说的金融创新,当然包括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创新。如果不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持续监管,很多产品都可能爆发风险。而防范金融风险,则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管理层从防范风险入手,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对不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提出纠正措施,是非常必要的。面对全球金融市场风险叠加的格局,我们需要的恰恰是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

由于互联网存款业务带来的涉及存款营销行为、违规宣传存款保险保障、地方法人银行突破地域限制展业、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面临挑战等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对其实施严厉监管,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更是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照要求进行纠正,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被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需要明确,此举决非政策“倒退”,而监管靠前,更是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为提出新的监管要求,以满足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秩序规范需要,为迎接可能发生的外部金融环境变化的挑战做好充分准备。

中国经济已经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步入良好的恢复状态,中国金融也不能出现任何问题。防患于未然,也是金融监管不论何时都不可松懈的紧迫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