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工商财税 十月征期您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一)——个体工商户申报类
根据前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析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来电咨询情况,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部分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期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类热点问题,其余类型热点问题将会在征期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目录
1.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2.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3.山东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缴费)吗?
4.山东省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5.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1.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2.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 山东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缴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增值税免征额暂定为经营收入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销售额不超增值税免征额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额,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4. 山东省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5.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提供便利。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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