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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上海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35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年沪府令18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的改革要求,拟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前期,深入学习领会国家改革精神,积极对接国家奖励办,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奖励政策经验,结合上海实际广泛调研,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和奖励委员会成员等各方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奖励工作管理人员座谈会,形成《细则》初稿,并于2019年11月和今年2月两次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于4月9日至15日在“上海科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完善形成修订稿。
一、修订背景
原《细则》是基于2001年颁布的《奖励规定》(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制定。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本市先后出台《改革方案》和《奖励规定》,2001年颁布的《奖励规定》同期废除,与之对应的原《细则》已不适应新的奖励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新修订的《奖励规定》相关要求,切实将提名制、定标定额、全流程监督、新设科学普及奖等改革精神,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需要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八章六十一条。与原有《细则》(共六章六十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关于“第一章 总则”。增加《细则》第二条,对本市科技奖励的价值导向做了明确阐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四个尊重”方针,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氛围。
2、关于“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一是完善分类评审机制,细化各奖种奖励范围、条件和各等级评审标准。其中,自然科学奖强调科学发现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强调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强调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二是增加“第六节 科学技术普及奖”,细化科学普及奖的奖励范围、条件和评价。
3、关于“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一是明确了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提名权限。二是明确了外籍候选人的相关条件要求。应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
4、关于“第四章 评审”。一是强化社会监督。提名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三轮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提名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奖励委员会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5、关于“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一是规范了异议提出、处置、反馈、办结全流程的要求和安排,明确了奖励部门、提名者、被提名成果完成单位在异议处理中责任和义务。二是维护了异议者和被异议者“双方”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监督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的监督。
6、关于“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进一步规范奖励审定结果报批程序,对单个获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其中“四大奖”特等奖 “每年不超过1项”调整为“每年不超过2项”,鼓励高质量成果脱颖而出。
7、关于“第七章 监督”。本章为新增内容。一是强化奖励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明确监督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的职责要求。二是建立评审专家信誉制度。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警告等处理。三是加强对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