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图解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9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0号)出台。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该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现将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鼓励制造型企业开展线上销售出口的扶持政策
支持东莞制造企业新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当年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当年新入驻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等予以50%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二、对跨境电商领军企业的扶持政策
新引进跨境电子商务大型企业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1亿美元、5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不重复申请。
三、对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扶持政策
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业务且入驻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自建或租用保税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以保税方式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美元以上,按该企业本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每1美元支持1.5分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四、对跨境电商培训活动的扶持政策
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综试区服务中心等市商务局指定场地举办网店运营、选品上架、询盘客服、关务、税务、外汇结算等多类型、多批次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培训班,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实干型人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万元。
五、对跨境电商园区的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19〕66号)申请认定为功能型园区或产业型园区。
园区企业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增速不低于全市外贸进出口平均增速且经认定为功能型园区的,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对园区主办方予以奖励,每个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园区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园内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经认定为产业型园区的,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对园区主办方予以奖励,每个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