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所称“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项目类别】“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包括以下四类:
A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B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深港合作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C类:深圳单方资助的委托研发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选题、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评核确定委托研发课题,并向香港申请单位发布,由香港申请单位申请承担。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独立提出申请。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资金预算】“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耗材、专利及审计费用、科研其他费用、劳务费及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薪酬和一般行政开支。
(一)仪器设备耗材:包括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材料费及消耗品等。
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香港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的50%。
(二)专利及审计费用:包括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及外聘审计费等。
(三)科研其他费用:对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科研其他费用”科目,限额在30%以内,预算编制时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报销时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事项,可提供收据、刷卡凭证、小票等,或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据实列支。
(四)劳务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和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
(五)绩效支出:包括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绩效支出不超过深圳市财政资助额的50%,企业的绩效支出不超过深圳市财政资助额的20%。香港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财务规则执行。
(六)A类、B类、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最高资助额度为单项人民币300万元。
(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请条件】
(一)申请A类项目的深圳申请单位,必须提供香港合作单位递交香港创新科技署的申请书复印件和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
(二)申请B类项目的深圳申请单位,必须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提出在香港开支的经费预算。
(三)申请C类、D类项目的香港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
2.项目不与国家、省科技计划发生重复;
3.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申请指南和项目征集】市科技创新委发布“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申请内容、申请单位、申请条件、立项程序、拨款程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
A类、B类、D类项目可直接依据申请指南自由申报。
C类项目为委托研发项目,香港申请单位需根据申请指南中发布的委托课题进行申报。委托课题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评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