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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12条”详解:省财政科研资金可跨境港澳使用!

发表于:2019-04-02 关注 

今年1月,广东省政府1号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科创12条”)正式印发实施

3月27日

“科创12条”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雅林通报

有关政策时强调了其

改革性、开放性、普惠性和针对性


“科创12条”一次读懂

4个方面:涵盖60多个政策点

区域创新

第一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五条、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第十条、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创新主体

第四条、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创新要素

第二条、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第七条、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第八条、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九条、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创新环境

第十一条、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第十二条、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科创12条”中,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广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广东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其配套政策和实施指引。


1.粤港澳科研资源流动政策出台

据了解,“科创12条”从

区域创新、创新主体、创新要素、

创新环境等四个方面,

形成12条政策60多个政策点,

在全国率先提出一系列具有超前性、

突破性政策措施

特别是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创12条”从人往来、钱过境、物流动等方面提出新的政策,包括:广东省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探索外籍人才管理制度创新,提出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等系列政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可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另外,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已经开始实施有关的配套政策。“科创12条”明确,优先支持港澳机构联合广东单位,牵头或参与申报省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鼓励港澳机构牵头联合国际机构,或者港澳注册的企业申报省财政科技项目。

由港澳机构与广东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支付至港澳机构和广东单位。省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省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2.突破制约创新的“难点”

“科创12条”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力度大的政策举措。如赋予省实验室的人财物自主权;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其对科技创新机构和人才等,提出许多普惠性政策。如:在全国率先提出比照100%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等普惠性政策;改革创新券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横向经费管理办法。

“科创12条”围绕制约广东省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如针对普遍反映的人才住房难问题,提出试行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制度;针对近年出现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问题,提出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财政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