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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产业园区建设—创建特色园区、主题园区(专精特新产业园)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量:2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11-11/2024-11-14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产业园区建设—创建特色园区、主题园区(专精特新产业园)

 

各专精特新产业园,各有关园区(镇、街道)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和《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的有关要求,现组织申报类2024年产业园区建设—创建特色园区、主题园区(专精特新产业园)资助。具体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运营主体,资助额度已达产业园启动资金上限的不再予以资助。产业园的运营主体由产业园属地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拟申报运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时间:2023年11月11日-11月14日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黎坚桢,22220125

  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1日


  2024年产业园区建设—创建特色园区、主题园区(专精特新产业园)资助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和《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我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运营主体,资助额度已达产业园启动资金上限的不再予以资助。

  产业园的运营主体由产业园属地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运营主体已和产业园所在地共建主体签订运营委托协议,或已经产业园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为园区运营主体,并已开展园区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资助范围

  对各产业园揭牌成立至2024年10月22日期间用于开展产业园调研规划和宣传推广的支出予以资助,已享受过资助的有关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四、资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每个产业园用于调研规划和宣传推广的实际支出进行资助,单个产业园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中,对仍在进行中的调研规划和宣传推广活动,以实际支出金额为准。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有关运营主体按照要求开展申报。

  (二)征求意见。市工信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三)现场审查。企业将申报材料汇编成册,并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四)审核公示。市工信局拟定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助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运营机构和园区所在地共建主体签订的运营委托协议或产业园属地镇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说明;

  (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如果企业发生过更名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开展调研规划和宣传推广的支出佐证材料,包括:

  (1)所签订的调研规划和宣传推广合同;

  (2)正式发票、支出证明单等票据;

  (3)调研规划和宣传推广所形成的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调研规划成果、推广活动照片、广告照片、视频、验收报告等。

  上述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在现场审查时提交。

  (四)所有资料应优先使用扫描仪录入,保证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应加以备注说明,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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