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一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开放申报中关于组织开展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一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量:3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11-06/2024-11-22
  • 项目类型 :
      企业信息化建设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3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一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工作方案》(惠市工信函〔2024〕5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一批项目(以下简称“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围绕5G及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网联汽车和新型储能等4个细分行业(以下简称“我市试点细分行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的制造业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惠州市内从事生

  产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惠州市内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项目须于2023年10月11日(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并完工,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项目验收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且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采用“1+1+N”产业生态联合体内的清单产品(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布的数字化产品清单)。

  (三)项目完工后须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水平。

 

  二、奖补标准和方式

  (一)奖补标准。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上限为30万元。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二)奖补方式。共分三批次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依次为2024年11月、2025年4月、2025年10月。第一批申报项目采取事前(中)或事后奖补方式,对已签订改造项目合同、完成“一企一档”、提交企业项目实施承诺书的,经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和数字化牵引单位确认已启动的事前(中)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下达40%拟可获得的奖补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若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要求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所得奖补资金;对已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可奖补资金。第二、第三批申报项目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奖补资金。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交: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附件2)。包括项目计划建设期、建设内容、可核定纳入奖补的项目费用清单、目标意义、完成后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等。(如已完工项目,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自主选择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签订的改造项目合同复印件、已投入项目费用的明细、发票、支付凭等证复印件。可选择的数字化牵引单位名单公布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

  (五)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一企一档”表(附件3)。

  (六)属于制造业中小企业佐证材料。包括2023年度年审报告和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近3个月内企业员工发放薪金流水或缴纳员工社保清单等材料。如无2023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可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七)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企业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4份报送到所辖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得多头申报。具体提交申请时间以所辖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二)县区审核推荐。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并于2024年11月22日前,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3份、项目汇总表(附件6)等材料正式行文推荐项目申报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和数字产业促进科)。

  (三)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并对项目情况、申报手续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开展集中评审或竣工验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拟定资金奖补计划。

  (四)资金项目公示和下达。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企业信用核查和集体会议审议流程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8〕17号)有关规定完成下达资金计划工作,报市财政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应履行项目申报主体责任,自主开展申报,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均需要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