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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发布《2024年度第二批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2024年度第二批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8月2日-2024年9月2日(截止18:00)。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二、申报单位按业务流程获得本项目拟立项资助时,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88100104、88101005
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2日
2024年度第二批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资助。
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会议,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市或者国(境)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等项目,促进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外国专家学者的国际交流和往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
(五)《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
1.活动交流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审计后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2.人员交流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审计后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未列入国家或深圳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申请单位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3.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4.活动须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二)专项条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
2.在本市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应当在本市举办,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3.交流活动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3.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4.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4.科研诚信承诺书;
5.廉洁告知书;
6.申请的支持项目及资金未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二)专项材料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
1.活动交流的批文、协议、合同等依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活动交流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复印件,验原件);
3.活动交流的邀请函,活动现场彩色照片,出席活动人员签到表(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国嘉宾的护照(首页及入境带公安出入境部门盖章页的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专家名册、嘉宾证件、发言稿、论文、往来的电子邮件和参加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4.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
1.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2.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国专家学者姓名、国别、机构和职称,博士毕业时间,交流事项,在深停留时间,支出金额,是否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外方参与人、是否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计划等情况);
3.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合作交流现场照片,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财务票据。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我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https://sticapply.sz.gov.cn/)。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日(截止至18:00)
(三)联系电话:88100104,88101005。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八、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计划下达——纸质材料提交——经费拨付。
九、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声 明:事后资助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无需验收。市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局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市科技创新局将项目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