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2024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关于印发《2024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的规定,我局开展2024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的受理申请。现将《2024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进行申报,资助申请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严伟铿,联系电话:23102910)
2024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二、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一)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二)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和奖励金额。
三、申请条件
(一)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组织;
2.检测服务对象是东莞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
3.申请单位的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检测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上一年度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后,申请单位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不含复评审、换证和扩项)。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组织;
2.申请单位已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资质;
3.《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后,申请单位首次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或《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前,申请单位已获得某一类别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后又获得其他类别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一式叁份)和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提交申报材料时请带上原件,以便核实查验。
(一)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1.东莞市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能力范围附表的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单位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检测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2023年度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1.东莞市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审批
(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通知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放弃申报。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六、其他要求
(一)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属事后资助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不因政策修订或者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申报的项目应当未享受过我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资助,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请单位须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申报单位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中使用的相关数据、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对申报主体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监科,严伟铿;
联系电话:0769-23102910;
电子邮箱:dgrjk2019@163.com;
材料提交地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办公区109室(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