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珠海市 2024 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申报指南
关于印发珠海市 2024 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资金申报工作,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珠商〔2024〕7 号),市商务局制定了《珠海市 2024 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7月 15 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4 年 6 月 27 日
(联系人:陈茜 联系电话:2159885)
(联系人:王诗宇 联系电话:2159876)
珠海市 2024 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提质增效,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对应产业,且与外经贸发展相关。
(四)申报单位需配合报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监测统计数据。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对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
1.对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外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 25 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 3000 元/m2。组织了 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定额支持,5(含)~8 家 5万元,9~12 家(含)8 万元,12 家以上 10 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 30 万元。
2.对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 20 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 2000 元/m2。组织了 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定额支持,5(含)~10 家2 万元,11~20 家(含)3 万元,20 家以上 5 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 25 万元。以上境内外组团活动每个国家级基地支持不超过 150 万元,每个省级基地支持不超过 60 万元。
3.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高于 90%的资金支持,每个展会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 2 个展位、不超过 4 万元。每个境外展会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每个境内展会支持不超过 80万元。
4.对企业参加我局重点组织贸易促进活动的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次活动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 2 人、不超过 4 万元。对组织发动 5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的组团单位,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 1 位工作人员团费;对组织发动 15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 2 位工作人员团费。
(二)对基地企业改善产品质量,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开展产品境外认证等给予支持
1.对外贸基地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服务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 5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 30 万元。
2.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开展 WTO/TBT 通报评议、标准法规研究、标准法规数据库完善、国际标准交流大会等工作所产生的翻译费、资料制作费、场地费等,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 50%的资金支持。每个基地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
3.对基地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等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注册认证费用的50%。对大型龙头外贸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对中小外贸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三)对为基地企业提供公共展示展销平台、进行基地整体宣传推广给予支持
1.对外贸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长期展览(不少于 180 天)、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场地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设备(含器材)购置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翻译费、公共展示区域场租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持,每个基地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2.对于通过公共展示展销平台为基地企业开展线上线下新品发布会、产品直播推广活动,宣传基地区域品牌,每场次给予服务费支持,8(含)~12 家企业 2 万元,13~17 家企业 3 万元,17 家企业以上 4 万元。每个基地支持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
(四)对基地企业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产生的律师咨询费用,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 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开展基地业务培训、举办基地工作会议等公共服务给予支持
1.举办行业市场数据分析、产品检测、进出口法律法规、国际资质认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产业及贸易政策等促进外贸公益性培训。国家级基地每场参加企业不少于 30 家,省级基地每场参加企业不少于 20 家,对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 90%的资金支持,对组织费用给予每场 5000 元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
2.对承办国家、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会议所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租赁费,场租费,广告及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专家课酬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 20 万元。对承办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30~50 人 2 万元,51~80 人 3 万元,80 人(含)以上 5 万元。每场活动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 25 万元。
三、支持期限
(一)一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二期: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专利、商标及认证以正式获得时间为准;活动类以实际举办日期为准(相关费用需已支付),其他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正式装订材料至珠海市市民服务中心 1 号楼 3 楼综合服务厅 16 号、17 号窗口,联系电话 2682781、2682782。申报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至 2024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窗口递交纸质材料至申报企业所在区商务部门,各区商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在项目汇总表上加盖区商务部门章(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并申请纳入财政预算(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四)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本通知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资金支持范畴。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情况、所产生效益等(加盖公章);
2.项目单位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 年单位完税证明、2023 年单位社保缴纳证明(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下载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项目申请表和项目表(见附件 1、2)。
(二)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抱团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组织企业抱团:组团通知、企业报名资料(如报名表,需要签字盖章,注明日期)、组团单位与展会主办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企业入驻公共展位合同(协议);参展现场的照片,如公共展位外观照片(可见展位号、基地名称)、企业独立展位外观照片等;相关费用支出需提供业务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2)企业参展展位费:需提供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发票、付款凭证、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等。申报资金企业需与展位付款单位及展位现场展示企业一致。
(3)参加重点活动人员费:申请企业为参团人员购买连续3 个月社保证明或证明参加人员与企业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城市间交通凭证如高铁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无,提供登机牌)等、酒店住宿发票(如无,提供酒店入住清单)、付款凭证、活动现场照片或入场证照片、抱团证明(由有关组团单位开具)。
2.标准质量提升项目
(1)可追溯体系建设、检验检测服务等:为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协议/合同/清单(盖章,注明日期)、项目投入费用的支出证明,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2)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相关费用的支出证明,括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开展具体工作的证明材料,如通报评议、研究完善的标准法规内容、培训交流的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3)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专利标志、注册认证证书及中文译件;与认证(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或者报价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3.公共展示展销项目
(1)公共展示:需提供费用清单、基地企业入驻证明材料(协议)、发票、付款凭证、体现出基地特色或区域品牌的展览展示效果图等。
(2)新品发布会、产品直播推广活动:活动通知、企业报名资料(如报名表,需要签字盖章,注明日期)、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等。
4.应对贸易摩擦项目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涉外合同需提供核心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5.基地公共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三)其他要求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加封面装订成册,同时申报一期、二期需分开装订。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取、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 5 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