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 2023 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等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促进类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1—2),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请以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前登录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点击“2024 年项目-知识产权后资助项目”,填报对应项目申报书,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线上审核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7: 00 前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初审应审查:申报单位主体,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书的准确性等内容,需要退回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审核,原则上只退回一次进行修改,请各申报单位务必认真填报,退回修改后上报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24:0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 2024 年 5 月 23 日 17: 00 前完成审核。
(三)提交纸质材料
1. 除 2023 年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项目不需要提交纸质版材料外,其余项目单位,经市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系统审核状态显示“科室网上复审通过”的申报主体,申请人从系统导出申请表、申报书等所有申报材料,确保系统资料与纸质材料一致,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扣、装订条)。原则上一个申请单位的所有申报材料装订为一册。
2.请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联系方式及受理地址详见附件 3)。
3.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确保申报书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前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四)公示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项目申报办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项目申报指南。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23 日
2023年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项目
(一)被确定为2023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东莞企业;
(二)被认定为202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东莞企业。
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23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01号)要求,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制定并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方案》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保障机制及三年培育期内的分阶段目标、任务和计划,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6年10月。)
(一)东莞市2023年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信息表;
(二)营业执照(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文书),以及银行开户信息相关材料;
(三)企业印发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方案(需加盖公章)。
本项目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应确保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旦发现虚假信息,本次申请无效,并由申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不利后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林莉丽,0769-2698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