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 2023 年度东莞市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促进类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1—2),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请以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前登录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点击“2024 年项目-知识产权后资助项目”,填报对应项目申报书,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线上审核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7: 00 前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初审应审查:申报单位主体,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书的准确性等内容,需要退回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审核,原则上只退回一次进行修改,请各申报单位务必认真填报,退回修改后上报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24:0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 2024 年 5 月 23 日 17: 00 前完成审核。
(三)提交纸质材料
1. 除 2023 年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项目不需要提交纸质版材料外,其余项目单位,经市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系统审核状态显示“科室网上复审通过”的申报主体,申请人从系统导出申请表、申报书等所有申报材料,确保系统资料与纸质材料一致,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扣、装订条)。原则上一个申请单位的所有申报材料装订为一册。
2.请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联系方式及受理地址详见附件 3)。
3.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确保申报书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前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四)公示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项目申报办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项目申报指南。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23 日
2023年度东莞市国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拥有自有商标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4、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后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申请人条件
申报主体不存在《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受理范围
申请资助的注册商标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成功注册的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
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万元,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同一商标只能按照较高标准享受一次资助。
(一)《2023年度东莞市国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
(四)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均需加盖公章,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备查。经市场监管分局核对一致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书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按印。核实无误后,市场监管分局将原件退还经办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林莉丽,0769-2698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