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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4年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珠市监规〔2021〕2号),为做好2024年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我局特制订本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功能区)负责根据申报指南发布具体申报通知,并于6月30日前完成资金申报、审核、公示、下达、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做好绩效检查、审计、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艳艳,2622252)
珠海市2024年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办发[2020]7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珠海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珠市监规〔2021〕2号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事项名称
珠海市2024年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申报
二、主管部门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三、办理依据
《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珠市监规〔2021〕2号)
四、受理条件
对我市知识产权人才及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
2.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
3.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
五、办理材料
1.申报人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的: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培养或引进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证书;
(3)新培养或引进人员2022、2023年度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清单。
2.申报人为个人的:
(1)身份证;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3)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2022、2023年或近五年就业登记信息;
(4)2022、2023年或近五年珠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现就职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岗位证明;
3.承诺书;
4.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具体要求以各区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一)线上申报
各区局自定。除线上审核要求补充材料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线上审核
审查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退回补正,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三)书面审核
线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审核材料。书面送审材料应与线上申请材料一致,在初审通过后送达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四)结果公布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项目名单并按规定程序核拨资助资金。
七、办理流程(具体要求以各区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一)线上申报
1.注册登录。首次申报的单位在“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2.申报提交。在“2024年度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一般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中对应(珠海市2024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申报)申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
3.申报单位在完成在线填报后,可随时通过申报系统关注所申报项目的“工作进度”栏,及时了解申报项目所处进度和审查结果。
(二)审核
1.线上审核
(1)线上审核账号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财扶助”平台统一分配。
(2)申报项目由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完成第一级线上审核。
2.书面审核
申报人在惠企利民平台上收到受理审核通过的短信后,在惠企利民平台上一键打包下载全部附件,将项目申报书与其他附件材料打印后,按材料顺序要求排版,每一页均需盖公章,简单装订后报送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带惠企利民平台水印,否则按无效申请退回。
3.结果公示
资助资金审核结果在珠海市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和“珠财扶助”平台公示。
八、服务信息
(一)受理地址及电话
1.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63号泰盈汇盈中心1808室 知识产权与广告管理室 0756-2268031
2.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一路50号304室 质量监督管理股 0756-2783126
3.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金湾区市民中心A2-3楼民生事务综合服务大厅,电话0756-6316702,转
珠海市金湾区南翔路口市场监督管理局205房 知识产权与广告管理室 0756-3901023
4.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民营科技大厦308知识产权办公室 0756-3626809
5.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宝盛路6号利是达星际广场北楼718室 知识产权和消费维权室 0756-8820961
(二)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网址
1.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www.zhxz.gov.cn
2.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www.doumen.gov.cn/
3.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s://jinwan.gov.cn
4.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www.zhuhai-hitech.gov.cn/
5. 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筹备中
九、咨询投诉(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一)咨询电话:
1.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0756-2622875
2.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0756-2268031
3.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0756-2783126
4.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0756-3901023
5.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0756-3626809
6.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0756-8820961
(二)网上申报技术咨询
技术联系电话:0756-2602051,0756-2602052;QQ群:308455743。
十、特别说明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全部法律责任。获得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2.申报人近两年内因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3.申报人被列为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6.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资金拉动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一般资助所涉及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共同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申报截止之前,申报人变更住所的,由变更后住所地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专项资助采取“大任务+清单”模式,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及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计划,确定扶持方向及具体开展的项目。
五、办理材料
1.申报人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的: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期间培养或引进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证书;
(3)新培养或引进人员近年来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清单。
2.申报人为个人的:
(1)身份证;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3)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2022、2023年或近五年就业登记信息;
(4)2022、2023年或近五年珠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现就职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岗位证明;
3.承诺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三)奖励标准:
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2.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
3.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期间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的资助年度按该人才在申请单位缴纳珠海社保满12个月的时间计算,即本次奖补的社保缴纳时间只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