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
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18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创 新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国际国内创 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 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和《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有关要 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 议)要求和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的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 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 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 专项 2018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
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
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 署。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 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 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 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加强统筹协调, 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 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 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 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 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 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17 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 及双(多)边政府共识,本专项共支持了我同美国、加拿大、新 西兰、墨西哥、塞尔维亚、欧盟、德国、希腊、以色列、蒙古、 印度尼西亚、南非、埃及、金砖国家、芬兰、法国、比利时、英 国、匈牙利、波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越南等国家 和国际组织开展的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本着平等合作、互 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推动开展了实质性科 技创新合作,对于促进科技外交、推动开放创新、提升利用全球 科技创新资源能力、全面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发 挥了旗帜性、引领性作用。
2018 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 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 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 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 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 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为新型大国关系注入科技特有内涵。以科技 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 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 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 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 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 对于 2017 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
做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 2018 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二、国别、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政府磋商议定,2018 年第一批项目将支持我 国与 12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合 作,项目任务数 121~128 项左右,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为 2~3 年, 最长不超过 5 年。对应安排如下。
1.1 中国和德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1.1.1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联邦交通和电子设施部关于在创新驱动技术和相关基础设 施领域深化拓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领域方向:
(1)电动汽车标准化研究(中德电动汽车标准技术路线图协 调与完善、燃料电池系统可靠性与耐久性评价方法)。
(2)车用氢燃料电池电堆与氢安全联合研究与示范(氢基础 设施与安全的合作研究、氢基础设施技术与示范、车用高功率密 度金属板燃料电池堆及其快速冷启动技术研究、氢燃料电池电堆 与氢安全智能测试装备开发)。
(3)电动汽车推广及商业模式研究(电动汽车质量体系、电 动汽车经济性及适用性分析、用户行为分析、充电基础设施优化 研究等)。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为鼓励产学研结合,中德合作项目采取“2+2” 合作模式,即中方至少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且原则上企业 应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2)优先支持中德科技创 新合作平台合作伙伴单位;3)中德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 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 和分工;4)实施期限为 2~3 年。
1.1.2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关于在生物材料领域实施双边资助产业 主导的“2+2 模式”合作项目的联合意向声明》。
领域方向:
(1)重点开展生物医用材料各项性能研究,拓展其临床应用 领域,改善临床应用效果。各项目研究的材料须已被国家药品及 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已经过临床测试,包括医用金属、 聚合物、陶瓷、玻璃材料或复合物等。少数未到上述标准,但已 展现相当优势的材料也可考虑。
(2)从科学或技术验证出发,重点支持临床前或前期临床测 试生物材料、功能化生物材料及表面性能与其临床效果的相关性。 生物材料的功能化需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特定临床应用功能性,须 遵循先进治疗医疗产品(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ATMP)的规定。相关器械管理、健康产业经济的专家应早期介 入项目策划。
(3)物理、化学、药物或生物科技改性生物材料旨在改善材 料的如下性能:生物相容性、血液相容性;抗炎症、抗菌;免疫 调控;抑制或促进细胞增殖;生物降解性;生物力学性能等。
(4)相关生物材料临床应用范围包括肌骨系统级假体;骨
(人工关节、脊柱、骨填充、骨钉、接骨板);种植牙级颌面材料; 心血管应用;皮肤(导管、敷料);眼、耳植入体(耳蜗植入体、 人工晶体、接触镜);神经系统(神经导管、神经植入体);活性
物质释放(药物释放)等。 拟支持项目数:5 个。
拟支持经费:1500 万~2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中德双方拟资助具有产业导向性、前期有中方伙
伴参与的 R&D 双边合作项目,需学术机构或临床伙伴参与(采 取“2+2”合作模式),各项目的合作单位至少包含四个合作伙伴 参与,包括中德双方各自至少一家学术机构及企业。双边合作伙 伴不限定前期是否具有法定合作关系。在指南框架范围内,拟资 助科技含量高、已建立项目技术路线相关科学基础的应用研发项 目。实施周期为 3~5 年。
1.1.3 合作协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德国联邦教研部国际 司关于中德科技创新联盟计划相关创新合作的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
(1)交通应用中的轻量化编制技术。
(2)基于混合材料的轻量化连接技术(坚实、高效、灵活的 接合技术以及智能化的流程控制理念;用于接合设计的数字化仿 真建模技术)。
(3)轻量化交通车辆的质量保证(非破坏性检验方法(无损 检测)/移动式分析(状态监测))。
拟支持项目数:3 个。
拟支持经费:14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为鼓励产学研结合,中德合作项目采取“2+2” 合作模式,即中方至少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且原则上企业 应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2)优先支持中德科技创 新合作平台合作伙伴单位;3)中德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 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 和分工。
1.2 中国和英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1.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英国卫生部关于中英两国抗生 素耐药性科研与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 领域方向:申报项目应与临床和农业应用紧密联系,解决 如下问题。
(1)针对治疗和预防人和动物感染性疾病的抗生素耐药的 传统药物应对策略。
项目应探讨传统药物(含植物药)与现有抗生素的联合用药, 开展小规模临床循证实验,增强抗生素的联合抗菌作用。项目应 探讨药物再利用和传统药物在治疗和预防感染性疾病方面的联合 研究。开展传统抗菌植物药活性组分的筛选和评价研究、采用标 准抗生素方法敏化耐药菌符合申报范围。研究内容必须瞄准解决 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仅仅以加强食品安全为目标的研究 不属于申报课题范围。
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轻抗生素副作用(包括对微生物组的影响)。
2)减少抗生素用量,增强抗生素活性。
3)针对免疫力低下等高风险人群的耐药感染预防。
(2)开发新型抗耐药菌药物,包括小分子药物(必须是新 结构和新作用机制的小分子抗耐药菌药物研究)、疫苗、抗体及其 他生物制药。新药必须用于预防和/或治疗人畜的抗耐药菌感染。 新药研究对象包括含家禽在内的食用类动物,但针对食用类动物 的新药必须解决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仅仅以加强食品安 全为目标的研究不属于申报课题范围。
(3)开发能促进家畜生长的饲用抗生素或激素替代药物。
(4)通过建模以及前瞻性和回顾性临床研究,最大程度发挥 现有抗生素的临床疗效。着力开展抗耐药革兰氏阴性菌的研究。 项目须着眼提高对泛耐药感染病人预诊断能力。
(5)提高诊断、治疗方案选择和监测细菌感染和耐药性的诊 断能力。
1)快速诊断能力的研制(包括床边检测系统,用于动物或 人的即时检测)。可在初级诊疗系统、二级诊疗系统、社区或家 中使用,若用于动物,则可在野外或屠宰场使用。如能证明检 测所需时间具有临床价值,以实验室为基础的检测也属于资助 范围。
2)基于实验室的高通量测试或提高临床疗效的优选抗耐药
菌治疗方案,开发适合全球监测的改进诊断工具。
3)区分细菌和病毒感染和/或确定抗生素敏感性的新型诊断 生物标志物的鉴别。识别和验证候选生物标志物是重点。生物标 志物指广义的用法,可包括任何物理学或生物学的测量,以及通 过复杂算法对两者进行的组合。
本部分,尤其是第 1)和第 2)项内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申 请人或主要合作伙伴应具备试生产、交付以及验证目标产品符合 需求的能力。
3. 不予资助的方向: 不是针对细菌的抗生素耐药性研究;结核;针对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抗菌耐药性研究;水产养殖;与人类健康无关的动物 抗耐药菌研究(仅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抗耐药菌研究也不属于资 助范围);水、土壤环境中的抗耐药菌研究;药用植物以外的传统 药物研究(如针灸、拔罐等技术研究);数字医疗(作为抗耐药菌 诊断系统部分的数字研究,例如监控,属于资助范围,但是移动 医疗和应用程序不属于资助范围);监控(改进抗耐药菌监控设备 的研究属于资助范围,但是监控本身不属于资助范围)。
4. 申报项目的模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细菌活性的传统药物组分的筛选和评估,包括对一线 抗生素疗法耐药细菌的再敏化。
2)鉴定具备抗耐药细菌新作用机制的替代药物。
3)开发方法,包括电子计算机建模技术,用于评估小分子、 抗体和疫苗的新靶标,以预防和治疗耐药细菌感染。
4)开发能够检测 20 种病原体及其耐药性特征的综合自动化
系统,并在 2 小时内鉴别主要亚型。
5)课题需通过药效学、药动学等研究建立针对碳青霉烯类 耐药肠杆菌科细菌、广泛耐药鲍曼不动杆菌的优化临床治疗方案。 通过回顾性及前瞻性的临床研究,评估优选抗耐药菌治疗方案的 临床疗效。
6)鉴别和评估用于区分细菌和病毒感染的具有高灵敏度和 特异性的候选标记。
7)开发用于临时检测和/或在屠宰场使用的床边检测系统。
5. 其他要求:1)项目中外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科技主管部 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2)项目申报采取“2+2”合作模式, 即中方项目参与方需至少包括一家中方企业和一家科研机构、英 方项目参与方至少包括一家英方企业和一家科研机构。中方项目 牵头单位既可以为企业,也可以为科研机构。中方企业原则上应 提供至少与中方政府等额的配套出资;3)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 过 3 年;4)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 文件,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 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5)项目应注重产学研结合,以促进成 果转化和商业化为导向,致力于解决当前中英在相关领域遇到的
问题与挑战。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4 个。 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1.3 中国和加拿大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加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18)》《中 加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18)附件》。
领域方向: 清洁技术、农业与食品、健康与生命科学、先进制造。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6 个。
拟支持经费:5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仅面向《中加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6-2018)》
中明确的中加重点合作项目进行征集。
1.4 中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
政府研究与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关于研究与创新合作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储能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4 个。 拟支持经费:55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中外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科技主管部门进
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2)中方合作团队中至少有一家企业参与, 原则上要求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1.5 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新西兰科学技术合作五年路线图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关于执 行战略研究联盟联合研究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 食品安全与食品保障、水资源、非传染性疾病。 拟支持项目数:3 个。
拟支持经费: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中外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1.6 中国科技部和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技合作协
定》、《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
不限。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日方合作伙伴须
为日本 RIKEN 正式在职研究人员。
1.7 中国和金砖国家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金砖国家科技创新框架计划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领域方向: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能效,信息通信技术及高性能计算,自然灾害预防与监测。 拟支持项目数:20 个。 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合作方应包括来自其余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 印度、南非)中的至少两国。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在金砖国家 征集项目秘书处提交的联合申请表格及确认信。实施期限不超过 3 年。
1.8 中国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包括水资源可持续利 用与流域和湖泊综合管理,可持续土地利用和沙漠化防治,以及 旱地农业)。
(2)气候变化的减排和适应技术(包括基于生态系统的气候 适应,能源效率(包括建筑物和电器)、节水和低碳排放水稻的育
种和栽培技术)。
(3)环境健康,包括空气污染和化学品。
(4)灾后修复和重建(包括生态系统修复和绿色建筑)。 拟支持项目数:5 个。
拟支持经费:4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实施期限 3 年,合作地域为非洲、亚洲。
1.9 中国和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核子研究中心
(CERN)关于在 CERN 研究项目中进一步开展科技合作的 协议》、《ALICE 实验合作研究专项议定书》。
领域方向:
超高能核物理实验,包括 ALICE 实验夸克物质性质的硬探针 研究、夸克物质强相互作用动力学研究、奇特物质结构研究、冷 核效应研究。
拟支持项目数:4 个。
拟支持经费:27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实施期限不超过 5 年。
2.0 中国和瑞典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瑞典
王国国家创新署关于中瑞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交通安全、生命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3~6 个。
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中瑞(典)政府间项目旨在支持在以上领域中具有产业化 应用潜力的战略性科研创新合作,尤其是产学研结合、企业深入 参与的项目;
2)为实现上述目标,中瑞(典)合作项目采取“2+2”合作 模式,即中瑞各双方至少有一家科研单位和一家企业参与,且原 则上企业应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3)中瑞(典)双方合作伙伴需签署合作协议并随同项目提交, 协议内容应包括:明确参与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与分工、项目内 部决策过程、合作伙伴若发生变动时的安排、项目预算和资金来 源、知识产权安排、争议安排等;
4)中方单位还需提交瑞方合作伙伴递交瑞典创新署的英文 版申请(意向)书;
5)项目执行期应为 2~3 年;
6)鼓励项目内中瑞(典)双方人员合作交流;
7)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 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瑞方联系人为 Ciro Vasquez,电话:+46(0)8-473 31 30,邮件:ciro.vasquez@vinnova.se。
2.1 中国和丹麦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丹麦
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污水、工业流程和废水,应对气候挑战的水处理解决 方案。
(2)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和供暖系统中的能效与集成。 拟支持项目数:4~6 个。
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中丹政府间项目旨在支持在以上领域中具有产业化应用 潜力的科研创新合作;
2)鼓励中丹两国企业参与,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3)中丹双方合作伙伴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项目各方投入 力量要基本平衡;
4)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5)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 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丹方联系人为 Klaus Rosenfeldt Jakobsen, 电话:+45-6190 5041,邮件:klaus.jakobsen@innofond.dk。
2.2 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欧盟科研创新总司关于依托共同
资助机制实施 2018-2020 年度中欧研究创新旗舰合作计划和其他 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的协议》。
2.2.1 中国-欧盟研究创新旗舰合作计划项目
领域方向(欧方地平线 2020 计划 2018 工作方案对应指南 编号):
(1)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SFS-38-2018)。
(2)环境和可持续城镇化(SC5-13-2018-2019 下属方向 A: Strengthening EU-China collaboration)。
(3)地面交通(LC-MG-1-1-2018 下属方向 C:Sensing and monitoring emission in urban road transportation system)。
拟支持项目数:4~5 个。
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旗舰项目旨在支持中欧在联合确 定的优先领域内平等互利的重大科研合作,在上述领域和对应指 南编号内,欧方只支持对中国合作;
2)项目双方需分别向中欧项目征集部门提交针对上述优先 领域和对应指南编号的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单个项目应包括互无隶属关系的 3 家及以上中方参与单 位,鼓励跨系统、产学研合作、企业参与联合申报项目,参与企 业应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单个项目申请只支持
对应单个地平线 2020 项目,项目需明确一家中方牵头单位及项 目负责人,提交一份中方申请书;
4)中欧双方应开展优势互补、对等互利的合作,项目各方投 入力量和分工应基本平衡;
5)中方单位需提交其参与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申请书英文 版及翻译(包括预算内容),并确保与提交科技部项目申请书中的 项目内容和预算一致;
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7)欧方项目安排请查询具体领域 2018-2020 工作方案: https://ec.europa.eu/programmes/horizon2020/en/what-work-program me,欧方联系方式:Delegation-China-Scitech@eeas. europa.eu。
2.2.2 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其他类研究创新 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
(1)新一代信息网络。
5G 通讯技术、光通讯技术、处理器(CPU)技术、物联网技 术、虚拟现实技术、量子计算、大数据技术。
(2)智能绿色制造。 高档数控机床和智能机器人、电力装备、下一代半导体、增材制造、新能源装备、微纳制造、燃气轮机。
(3)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
清洁煤利用技术、海洋风电技术、智能电网技术、氢能燃料 电池技术、核能利用与核退役技术。
(4)先进有效、安全便捷的健康技术。 生物制药、精准医疗、高性能医疗器械、重大传染病防治、
抗生素耐药、再生医学、医疗大数据、医疗机器人、老龄化服务 技术、中医药。
(5)海洋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深海油气、天然气水合物、深海作业。
(6)航天。 航天装备、空间科学技术、卫星应用技术(小卫星及载荷技术)、遥感技术(深空探测、卫星成像、大气探测、月基观测)。
(7)新材料。 石墨烯技术、纳米材料、高性能结构与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先进轻合金材料、先进功能与智能材料、催化材料。
(8)大科学装置科学研究。
(9)公共安全。灾害预警与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检测。
拟支持项目数:15 个项目左右。
拟支持经费:5000 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人 民币。
其他要求:
1)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项目旨在支持中方 参与优先领域内欧盟地平线 2020 计划;
2)项目申请人需与其欧方合作伙伴共同申请欧盟地平线
2020 计划发布的 2018 年度指南项目;
3)单个地平线 2020 项目只支持对应单个中方项目申请,对
于参加同一地平线 2020 项目的多家中方单位,应通过协商确定 一家单位牵头提交一份中方申请书;
4)中方申报单位需为其参与地平线 2020 项目的正式合作 伙伴;
5)中欧双方应开展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科研创新合作;
6)中方单位需提交其参与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申请书英文 版及翻译(包括预算内容),并确保与提交科技部项目申请书中的 项目内容和预算一致;
7)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8)欧方项目安排请查询具体领域 2018-2020 工作方案: https://ec.europa.eu/programmes/horizon2020/en/what-work-program me,欧方联系方式:Delegation-China-Scitech@eeas. europa.eu。
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附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
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 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 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 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 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 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 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 报送。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 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 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 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 “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 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 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2 个;改革前计划、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 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 2018 年 12 月
30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 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 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 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 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 本重点专项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有关国 别(地区、国际组织)的具体指南说明。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林茜妍、辛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