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东省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不含深圳),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23〕1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202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项目预审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上述文件和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防控风险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重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履行合规手续、项目实施进展和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予以上报。
二、严格落实申报时限要求
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我厅。
三、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辖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作负责,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各级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2日
(联系人:合作处陈明,电话 020-38868592;邮箱chenming@gd.gov.cn)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为促进广东对外投资合作平稳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拓展新能矿、绿色发展、数字经济、蓝色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加强贸易投资融合,更好服务国内大循环。
(二)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稳妥有序发展,引导合作区提质升级。
(三)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多元化融资、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深化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合作,推进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通信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嵌入国际循环。
(四)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素质培训、权益保障和对接交流等服务功能。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园区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
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
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资助
3.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劳务对接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企业(单位)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纳入我省对外投资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公司);从事非营利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的在粤商(协)会。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4.企业(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通过恶意方式提高保费金额、投保后故意退保退费等行为;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不存在未被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未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广东黑名单”)等。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须已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3.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合作区招商推介、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资源回运、投标保函、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23年内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2023年内支付;申请劳务对接交流活动费用资助的,相关费用应在2023年内支付。
5.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6.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情况。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1.对外投资项目中,对外投资境内主体在国内已无实质性主营业务。
2.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拒不配合或无法补充提供评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
3.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4.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四、申报程序和时间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以下统称企业集团)及其所辖企业申报,由企业集团汇总;各市企业(单位)向所属市商务局申报,由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其中,涉及申请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费用资助的,企业需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审核后再向所属商务局申报。省属企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以下统称汇总单位),需于2024年3月22日前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
汇总单位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本市(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两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并需将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可编辑的word版或excel版)发至指定邮箱chenming@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汇总单位及事项名称。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说明
一、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资助。
二、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按境内汇出外币数额和海关确认的实物投资数额进行确定。
三、同一境外项目是指在同一国家(地区)就同一个特定标的进行的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活动。项目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主体的变更视为同一项目。
四、本资金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及不同费用类型限定资助年限,具体见第五条费用内容释义。经考核确认为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如往年已获得同一类型支持项目费用资助,往年资助年限与确认后资助年限均纳入计算。
五、费用内容释义。
(一)贷款利息。指境内主体直接或为境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而间接从境内外银行取得,用于对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人民币贷款利息的利率不超过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利息的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超过3%的,按3%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同一境外项目获得贷款贴息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年,农林渔矿及合作区建设项目不超过5年。
(二)前期费用。指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境内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购买跨国并购项目买方补偿保险、并购分手费责任保险及其他跨国并购相关保险,购买农林渔矿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矿权或林权开采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所产生的费用;或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标书等规范性文件资料,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以及在银行办理投标保函等产生的费用。一个境外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三)政策性保险及担保费用。包括1.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为降低境外项目可能面临东道国发生战争、政治暴乱、汇兑限制、政府征收、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对企业自身或相关融资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而向政策性保险机构购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2.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为降低境外项目可能面临东道国发生战争、政治暴乱、汇兑限制、政府征收、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或因项目业主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单方面毁约、恶意变更合同、拒绝付款以及其他违反商业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等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者融资银行为项目业主提供融资支持后相关融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企业向政策性保险机构购买特定合同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
3.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涉及设备购置或租赁,为降低可能面临的上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向政策性保险机构购买特定合同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4.企业为取得境外项目资金贷款(含内保外贷)而在政策性保险机构办理的融资担保,或办理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等非融资性担保保函而支出的费用。
(四)安保费用。指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而雇佣或聘请项目所在国军警、安保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五)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指企业为其派驻到境外项目所在国(地)工作人员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医疗救治、安全救援等保险而支出的费用。派驻境外工作人员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项目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境内企业需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办理外派手续,获得项目所在国(地)必要的工作许可。险种包括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派驻境外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因意外事件(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车祸、战争、暴动、恐袭、抢劫、绑架、拘禁、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按伤残级别进行赔付。
2.疾病保障保险:对派驻境外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进行赔付。
3.医疗救治保险:对派驻境外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因意外或疾病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以及因治疗需要将受伤、患病人员转运回国或者转运至医疗条件较好地区治疗的专业医疗援助服务产生的费用进行赔付。
4.安全救援保险:对企业为应对战争、暴动、恐袭、绑架、劫持、失踪、自然灾害等各类重大人身威胁事件而购买的境外专业救援服务保险产生的费用进行赔付。
(六)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指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或重要农产品种植,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我国海关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指境内主体用于境外项目投资、建设、实施所需物资出口所产生的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以海关报关单为准),其中对外投资项下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210,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
(八)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土地平整、道路修建、厂房建设以及用水、用电、污水处理、物流仓储、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出的费用。同一境外合作区获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5年。
(九)合作区公共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开展合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为入区企业提供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支出的费用。同一境外合作区获得公共服务费用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5年。
(十)合作区招商推介费用。指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内组织举办合作区招商推介会、项目洽谈会、专题对接会等活动所支出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用。同一境外合作区获得招商推介费用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5年。
(十一)入区投资企业的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指入区企业用于租赁合作区内土地或标准厂房自建厂房所发生的费用。同一入区投资项目获得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年。
(十二)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指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需当年实际派出)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十三)组织开展劳务对接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指相关企业或机构组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输出方对接交流活动而产生的费用。
六、本文所列支持标准和比例,不代表企业申报的实际发生金额均可按最高支持比例获得资助,企业获支持金额视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统筹确定。每个境外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得高于该项目投资额。
七、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助资金以人民币计算拨付。
八、本申报指南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