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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量:93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2-18/2024-01-05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人才补贴
  • 资助金额 :
      5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以及《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3〕25号),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了《2023年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职责协助做好申报各项相关工作。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2023年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3〕25号)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5日。

  三、申请对象范围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对应纳税年度内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主要受理2021、2022纳税年度的补贴申请,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可一并受理,并按现行有效的珠海市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四、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在纳税年度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取得澳门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优秀人才、高级专业人才)资格的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4.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5.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按照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政策时间节点,对于2020、2021、2022年纳税年度,申报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珠海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珠海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二)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不再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额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在珠海市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即为申请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二)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申请人取得第(一)点所得的,其应享受的珠海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珠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报人存在本指南第四点第(二)项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五)每个纳税年度每个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申报程序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审核——补贴发放

  (一)个税查询并确认缴税情况。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后,登陆系统可在〔特色应用〕栏目下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相应个税信息,记录最后一次查询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下载珠海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申报时需上传,指引详见附件1)。

  (二)账号注册。个人申报,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使用粤省事扫码完成登录注册。

  单位代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注册。

  已注册有账号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按操作指引完成注册。(详见附件1)

  (三)办理申请。申请人登录申报平台后,在平台首页点击项目申报,选择“珠海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点击进入项目详情页并点击立即申报,其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部门受理审核。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受理和初步审核。

  (五)补贴发放。区科技部门负责境外高端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境外紧缺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申请所需的材料

  以下所列的材料要求每一页都盖公章、上传彩色电子扫描件:

  (一)申请表

  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表。(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而生成,下载签名盖章后上传,样板见附件2、附件3)。

  (二)个税情况表

  珠海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税收完税证明。

  (三)身份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报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外籍个人存在使用多种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或不同号码护照采集认证的,为避免因个人所得税汇总数据有误从而财政补贴金额产生影响,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档案并档:

  (1)外籍个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

  (2)外籍个人填写并签名的《自然人并档确认表》(模板见附件1-4);

  (3)委托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实名办税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共同签订的《办理自然人并档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3)。

  (四)资质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材料。

  符合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境外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主体之一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章程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人才认定材料。

  (1)高端人才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

  2)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

  4)获得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证的人才。

  5)获得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6)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技术类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境外高端人才,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证书、证明、聘书、项目合同书、企业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在珠海获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可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2)紧缺人才

  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其中,全日制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提供博士后证书、全国博管办编号(境外博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及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学历证书;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首席技师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2)符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在用人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且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人才,需提供《紧缺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8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

  (五)工作材料

  1.在珠海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珠海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及工作事实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超过90天等);

  2.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超过90天等;

  3.在珠海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本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珠海市雇主、珠海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珠海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人才工程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报所得项目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且该项的税负差额为正数的需提供入选珠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1.申报人本人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申报人本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4)。申报人为独立个人劳务的,还应提交《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模板见附件7) 。

  2.扣缴义务人单位代为办理时,单位须出具并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申报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5)。

  (八)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请提供)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填写日期,并附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模板见附件6)

  (九)其他材料(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提供)

  以上材料,非中文材料(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每项材料应以原件扫描并合并成一个 PDF文档上传至系统,材料须清晰可辨;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独立个人劳务的申请材料无需加盖公章)。以上材料的原件,请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为扣缴义务人代办的,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留存年限为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

  八、进度查询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实名登录账户后,点击首页“进入工作台”进入我的工作台-我的项目,鼠标移至申报项目右侧的“进度”查看当前项目进度。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存在同时使用多个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合并档案。

  (二)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填写的收款账号户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不一致的情况说明,非中文还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并由申请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申领个税补贴年度在不同公司领取薪金的,请在申请表填写所有领取薪金的公司。

  (四)申请人应在完成退税流程后申请,如因退税造成多补的金额应主动退还。

  (五)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人如同时符合享受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和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等市、区同类性质政策条件的,仅可选择申报一项政策,重复领取的资金应主动退还。

  (六)申请人对人才认定结果、补贴金额等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审核部门书面提起重新认定或审核申请。经重新认定或审核后发现有误的按程序予以校正。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相关机构业务咨询

  (一)境外高端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和初步审核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市工商大楼主楼西座一楼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13250039605。

  (二)境外紧缺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和初步审核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0756)2125273。

  (三)税务问题请咨询 12366。

  (四)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56)2602051、 (0756)2602052。

  (五)补贴发放机构相关信息

各区补贴款发放机构联系电话
香洲区
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0756-2516306
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56-2518960、

2518996

金湾区
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0756-7262663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56-7262615、

7263397

斗门区
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0756-2782067
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6-2782458
高新区
高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0756-3629834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0756-3637960
鹤洲新区筹备组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0756-8938556
鹤洲新区筹备组党群工作部0756-8686728

  (六)上班时间:9:00-12:00,14:00-18:00。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