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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由省、市、县财政给予培育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集聚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布局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提高技术自给率。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支持骨干企业、民营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和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支持企业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的融合,创造更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
3﹒强化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落实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投入视同利润的鼓励政策,将其从管理费中单列,不受管理费总额限制。对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研究开发费用和引进高端人才费用,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鼓励通过入股或并购方式购买中小企业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4﹒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加快建立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
5﹒鼓励企业开放创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拓展省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鼓励外资企业在苏建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探索支持参与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和平台建设。
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6﹒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推行绩效拨款试点,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推广省属和部属高等院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等院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合理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能评等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完善和落实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7﹒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
8﹒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各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完善差旅会议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9﹒着力清除创新创业障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最大限度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准入门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争取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建设“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探索组建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提供点对点、全方位服务。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10﹒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完善行业归类规则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调整不适应“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和改进药物研究及药品临床试验核查程序,强化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对药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展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改革。推进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简化研究用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核。
11﹒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对重大和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予以公布。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应对机制。支持企业申请注册国(境)外知识产权。
三、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12﹒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13﹒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建立覆盖科技人员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
14﹒完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
15﹒改革高校院所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试点开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16﹒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17﹒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省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省财政连续3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分类资助30-50万元;3年后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序列。
18﹒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体系。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动态发布符合产业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建立网上技术需求及技术创新供给市场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省技术交易中心,通过集聚技术资源、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打造辐射长三角的技术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江苏(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苏南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验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等一批综合性平台,探索建设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规范有序交易流转。
四、造就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19﹒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行外国人人才分类管理,提供不同层次的管理和服务。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绩效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贡献程度给予奖励。推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国际医疗保险境内使用机制,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积极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审批权下放,缩短审批期限;对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创新活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积极争取江苏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试点。支持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放宽年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担任国有企业部分高层管理职务。探索外籍科学家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20﹒畅通人才双向流动通道。探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聘用外籍人才的方法和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支持部分高等院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建立完善岗位流动制度,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按规定交流。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21﹒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完善职称评价办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完善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认定工作转由符合条件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的国企晋升制度,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创新人才、筹措创新投入、创造新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其财产权益和创新收益,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动力。
2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创业,离岗期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原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强化青年人才创业支持,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五、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23﹒推动各类开发区特别是高新区创新发展争先进位。推进开发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出台、落实《江苏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等行政管理权限,赋予通过主管部门考核的省级开发区与县(市、区)同等的行政管理权限。支持开发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保障开发区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创新效率。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发展定位,鼓励地方政府将各类高端创新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内布局集聚,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扩大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高新区奖励资金规模。建立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实施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和奖励,定期通报重要创新指标并加强动态管理。
24﹒完善创业载体建设推进机制。扩大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规模,探索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强化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孵育,对运行成效突出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省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允许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创新孵化机制,推动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股份制改造或委托专业团队管理运行。
25﹒加快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改革发展。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产研院更大的自主权。支持产研院开展跨领域、跨学科的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鼓励技术成果到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企业用于研发活动而购买的产研院技术成果或委托产研院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支持产研院建立完善首席科学家制度,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产研院引进人才和团队开辟特事特办直通车。
2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省级重点建设和扶持发展的科研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向当地政府、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给予减税或免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事科技研发的社会服务机构,允许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
六、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27﹒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支持地方财政提供贴息。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相关制度,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科技创新服务。
28﹒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落实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实现市、县(市、区)全覆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建设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完善科技金融“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29﹒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按照国家部署和试点要求,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实现投贷联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30﹒完善信用担保机制。鼓励设立信用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相关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
31﹒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试点科技保险奖补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加快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险。积极争取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推动常态化实施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代理人执业保险等专利保险新险种。
32﹒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落实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政策,对出现投资损失的项目,省及地方财政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支持。整合和完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健全向社会资本适度让利的基金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3﹒加快创业企业上市步伐。对接国家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研究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制度设计,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34﹒简化境内外创新投资管理。争取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限额内可兑换”外汇改革、境外并购外汇管理等试点。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探索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事后并联监管制度。探索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支持省内重点金融机构、资本运营公司、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或与境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作组建国际科技创新基金、并购基金,开展创新投资。
七、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35﹒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省财政从2016年起3年内统筹安排省级各类资金和基金超过1000亿元,支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强化战略导向,实施省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加大绩效评价力度,提高政策和资金的效益。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苏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助支持省属高等院校发展。进一步加大生命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优化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方式,启动建设江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园区,增加民生科技供给,提高科技惠民水平。
36﹒完善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类科学研究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力度,关注影响长远发展和产业变革的重大原创性科学问题,强化对非共识、变革性、颠覆性创新研究的扶持,抢占科学制高点。改革创新基础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省自然科学基金继续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更多资助处于起步阶段、35周岁以下未承担过省级课题、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工作的博士,支持其自主选题、自由申报、自由探索,发挥科研“第一桶金”作用。优化完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和管理机制,为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7﹒建立创新产品推广使用机制。改革以单向支持为主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通过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促进产业、技术与应用协同发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探索建立面向全国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平台,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及远期采购合约等采购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探索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应用项目进行奖补,对参与省重大装备保险试点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投保“首台套综合保险”时给予奖励。
38﹒健全创新政策审查和评议制度。对新制订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建立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39﹒强化创新驱动发展鲜明导向。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等内容,系统评价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范围。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将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等指标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实施以创新体系和重点项目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
40﹒构建科技创新社会化评价机制。探索发布江苏产业科技创新指数。从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投入、前瞻性产业培育、产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情况,引导各地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努力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性发展。
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