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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度我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具体包括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二)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
具体包括支持服务贸易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开展。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支持方向(一)”的单位,请参照《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方向(二)”的单位,请参照《2023年度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报各辖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联系表详见附件3)。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于10月18日(星期三)前将初审情况报告和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