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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申报2023年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生活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加快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新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项目
1.支持新建蔬菜零售网点(社区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社区超市)、便民早餐店、药店等,支持内容包括店面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等。对企业在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所等新建便利店优先给予支持。
2.支持新建智能快件箱。企业新建智能快件箱,按数量给予定额支持。
(二)促进餐饮业发展项目
1.支持新建直营连锁餐厅和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店面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等。鼓励企业在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所等新建餐厅。
2.支持更换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鼓励绿色餐饮发展,减少餐饮油烟污染排放。
(三)促进连锁超市发展项目
1.支持连锁超市采用数字化手段升级卖场,打造智慧商店。按照《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支持内容包括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2.支持连锁超市新建直营门店、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和开展农超对接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店面装修、设备购置,及生鲜配送中心和门店生鲜区域改造和设备购置费用。
(四)促进社区菜市场转型升级发展项目
1.支持新建社区菜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硬件改造。支持内容包括场地装修改造、设施更新、设备购置等。
2.支持社区菜市场智慧化建设。支持内容包括购置智能电子秤、显示屏、监控、检验仪器、无线网络等信息化设备,和与设备功能相关或支撑设备运行的软件。
二、项目建设要求和支持标准
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四)生鲜超市、便利店(社区超市)、药店、超市项目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应在500万元以上;早餐及餐饮项目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新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促进餐饮业发展、促进连锁超市发展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至少已有5家(连锁药店为10家)直营门店或设施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且截至申报之日正常经营。
(六)新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和新建餐厅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增量发展要求。即2022年1月1日起到申报日期止,新建门店数量应大于(不含等于)闭店数量。
(七)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八)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申报方向或内容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申报企业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评审,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小于(不含等于)2万元的;申报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等受汛情影响严重地区项目。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一经提交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附件2):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证明文件,按顺序附每笔费用的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合同文件,其中工程合同需附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单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竣工结算书(如有)、竣工图纸(如有)、结算审核报告(如有)等;
(三)项目设备购置清单;
(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五)2023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六)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七)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九)提供各网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或备案文件,并填写网点经营情况明细表;涉及增量发展要求的项目,同时提交2022年1月1日起关闭门店明细表。
(十)项目建设地点证明文件(若建设场地为自有,提供不动产证明文件;若场地为租赁,提供租赁协议与不动产证明文件)。
(十一)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2023年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于2023年10月16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二批项目,逾期不予受理。上报时,附件3表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局(所有材料的电子版请一并提交)。其中,促进社区菜市场转型升级发展项目提交至市场建设处,其余项目提交至生活服务业二处,请按接收处室分开填列并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仅能选择一个支持方向申报一次。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咨询电话详见附件6。
(二)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