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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144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8/2023-09-20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在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部署,市科委等7部门印发了《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启动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本市范围内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鼓励中央在沪科研事业单位申报并参与实施。对前期科技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申报本次试点的,依申请直接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任务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制度、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7项。

  请申请试点的单位按照试点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至少5项以上试点任务。本市技术交易场所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保障试点单位合规高效开展技术交易。


  三、试点要求

  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要加强组织实施,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项领导小组,做好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在试点后一年内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要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经费保障,依托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或指定相关管理机构落实试点实施,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要及时总结报告,梳理典型举措和存在问题。


  四、试点保障

  市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服务,在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政策方面,对试点单位优先支持;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形成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合作共赢的开放氛围;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自我纠偏,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五、试点安排

  (一)试点期限

  试点启动后三年。

  (二)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需填写《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请表》及试点方案(见附件1、2),并提交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纳入科技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单位仅提交附件1即可。

  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xfwc@stcsm.sh.gov.cn。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


  六、联系方式

  李 畅 021-23112495 梁 冰 021-2311258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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