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三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三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临港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现就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时间要求:各区应于9月4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推荐函、汇总表及申报表(加盖公章)(附件2、3)(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zjtx_sh@163.com)。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服务云平台完成线上审核工作。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四)对符合简单更名要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简单更名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更名申请材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