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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我省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目前,由于《暂行办法》已失效,且办法中的一些提法已经过时,与实际不符,亟需修订完善,为新形势下做好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为此,从2021年11月开始,我厅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省政府有关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的主体内容包括帽段、4个章节和6个附件。其中,帽段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依据;附件包括认定申请表、4个参考模板和重大疾病名称;4个章节的内容具体为:
第一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出了认定的共性条件要求以及13类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二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包括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三个环节。
第三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要求,包括落实帮扶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定期审验、建立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要求。
第四章,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和地市相关职责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合法合规。本次办法的修改完全遵循上位法的精神,是在《暂行办法》的体系框架上对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对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修订流程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广东是就业大省,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广东失业人口增多,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旧办法的分级帮扶措施已无法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需求,为此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便于经办人员更好区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对分级服务按照梯度重新设计,更加体现逐级递进的服务要求,同时与我省现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机制进行衔接。
三是坚持减证便民。本次办法的修改本着“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从源头上缓解失业人员认定难、认定繁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如,将申请人的基本身份证明从“本人身份证”修改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删除了提供就业创业证的要求;《居住证》从旧办法的“提供”修改为“提供或校验”;将失地农民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精简;在申请环节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