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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龙府办规〔2017〕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东部产业集聚中心,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充分发挥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我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机构和项目,重点保障对我区产业引导、产业布局、产业支撑发挥重要作用的扶持项目。
受扶持的龙岗企业,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类别及主管部门划分如下:
工业和服务业类、外贸发展类、招商引资类和金融业类的主管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署);
科技创新类的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类的主管部门为区财政局(国资委);
文化创意产业类的主管部门为区文产办;
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类的主管部门为区发改局;
旅游及体育产业类的主管部门为区文体旅游局;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类的主管部门为区人力资源局;
质量发展类的主管部门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
专项资金的扶持分类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年度专项资金各子项预算安排、各分类资金扶持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和产业工作的区领导为召集人,区财政、统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比对受扶持单位诚信建设情况、受理并审核扶持申请、对扶持项目进行公示、拨付资金、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指标、对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等。具体绩效评价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受扶持单位经营数据与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扶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各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扶持: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受扶持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扶持的。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一)核准制,是指扶持项目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扶持资质,并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评审制,是指扶持项目需由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三)一事一议,是指扶持项目没有明确的扶持标准、但经区政府批准予以扶持的审核制度。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制审核方式:
(一)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二)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式对扶持项目进行办理。
(一)核准制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
30万元(含)以下: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拨付资金。
30万元—100万元(含)以下: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拨付资金。
100万元以上: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拨付资金。
(三)“一事一议”项目: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受扶持单位及个人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相关资料和接受监督检查。受扶持单位及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节,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事前扶持项目、涉及配套资金项目等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由各主管部门与扶持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跟踪和信息反馈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审查,确保专款专用;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领域的专家评审制度,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