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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3-04-24 关注 

  《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产业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通发展,提高我市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我委于2019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为我市技术转移培育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办法发布3年来,进一步活跃了深圳的技术市场,推动了高校创新验证中心设立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能力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提高我市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委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类别、技术转移机构评定条件、资助条件和金额、资助流程、考核机制等进行深入研究,新编制了《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技术合同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资助流程、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二十九条。

  总则部分提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相关概念、适用范围、业务范围、资助类别和对象等定义,对管理单位和职责进行明确。涉及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

  技术合同资助部分明确技术合同资助申请条件和资助金额。涉及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部分明确技术转移机构入库条件、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条件、技术转移特色基地申请条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请条件,评定流程,证书发放和授牌。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申请条件和管理参照深圳市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相关规定,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明确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条件和金额,明确限项要求。涉及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资助流程部分明确流程,包括指南发布、资助申请、核查、立项等。涉及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无需签订合同和验收;信息报送、资金追回、弄虚作假处理等。涉及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附则部分明确未尽事项和管理办法有效期,原有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涉及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主要特点

  围绕“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发展,夯实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果转化环节”的目标,市科技创新委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主要是:

  一是新增资助类别。新增对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的资助。

  二是拓宽高校技术转移类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新办法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深圳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且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移转化。

  三是强调技术转移机构特色化发展。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打造平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打造核心竞争力。

  四是明确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要求。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师资要求、产业学校的合作关系,技术转移实操机会提供都予以明确。

 

  四、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旧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

类别

1.技术合同资助。

1.技术合同资助。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
a.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
b.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2.技术转移机构培育:
a.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
b.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
c.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
d.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

额度

技术合同资助: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应纳增值税额的80%予以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200万元。

技术合同资助: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等额资助,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最高10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最高50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按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