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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印发 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 事项)申报指南

发表于:2023-04-04 关注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 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发展,制定 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下同)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支持从事 ITO 业务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 2.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支持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二)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 1.支持服务贸易重点地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数字、中医药、文化、知识产权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强业务培训、风险预警、宣传推介、课题研究、统计调查等公共服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市场推广、检验检测、法律咨询、人才引育、融资支持、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完善平台服务配套,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2.支持举办涉外重要展会。支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


       二、支持内容、标准和申报材料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支持内容。企业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报表;(2)在支持期限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广州市辖内企业,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 400万美元;佛山、东莞、珠海、中山市辖内企业,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 150 万美元;其他市辖内企业,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 75 万美元。 2.支持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数字服务(ITO)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综合竞争力强,且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的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 60 万元的贴息支持。获得第(1)项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获得第(2)项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支持期内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含数字服务)发展情况、执行金额;(2)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附件 1);(3)2022 年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表(附件 2);(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支持期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例如,甲方为 ABC 香港公司,乙方为 ABC 广东公司),应额外提供验收单、验收报告、费用清单、物流运输记录、出入库记录、日常联络单等一项或几项证明材料。(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提供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已审核)页面;(8)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9)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 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1.支持内容。企业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申报项目。申请企业应当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的技术出口金额;(2)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 40 万美元。 2.支持标准。对企业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出口金额同比正增长,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 75 万元的贴息支持。 3.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口技术概要、支持期内技术出口收汇金额;(2)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附件 1);(3)2022 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件 3);(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例如,甲方为 ABC 香港公司,乙方为 ABC 广东公司),应额外提供验收单、验收报告、费用清单、物流运输记录、出入库记录、日常联络单等一项或几项证明材料。(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其中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应有每一笔收汇的结汇记录;(7)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8)涉外收入申报凭证复印件。若提供申报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已审核)页面;(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应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10)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 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三)服务贸易重点地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内容。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国家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数字、文化、中医药、知识产权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上述地区、出口基地,根据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申请的项目内容和额度,核定后安排资金。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单项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单项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不超过 300 万元,除数字外其他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不超过 100 万元。3.申报材料。出口基地申报材料包括:(1)出口基地申请文件,包括:基本信息、获得国家批准情况、2022 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资金申请额度、支持项目等;(2)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请表(附件 4);(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 5)。试点地区、示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1)试点地区、示范城市申请文件,包括:基本信息、2022 年重点工作情况、资金使用细则、资金申请额度、支持项目等;(2)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请表(附件 4);(3)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 5)。

       (四)涉外重要展会。鼓励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支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由珠海市商务局组织实施。此项无需申报。

       (五)其他要求。 1.同一合同和水单只能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或技术出口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2.单个企业核定支持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不予资助。 3.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若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金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4.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顺序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流程和要求

       (一)申报支持内容第(一)(二)项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申报附件表格电子版),省属单位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内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 5 月 10 日前将初审意见、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 6)纸质件和表格电子版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支持内容第(三)项的出口基地,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申报附件表格电子版)。相关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内出口基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 5 月 10 日前将初审意见、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一式一份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申报支持内容第(三)项的试点地区、示范城市的,由广州、佛山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入库。两市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资金申报指南,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核职责,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审核机构评审、招投标、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项目申报明细表(附件 7)及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一式一份于 5 月 10 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三)项目单位、出口基地申报材料通过初审的,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 https://emanage.mofcom.gov.cn)填报辖内各单位的申报信息。


       四、资金审核

       对支持内容第(一)(二)项的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和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按程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和下达计划。对支持内容第(三)项的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核定金额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五、负面清单

       本通知申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重点地区、基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申报项目:(一)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二)支持内容含有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三)支持内容含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四)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商务领域中央或者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六)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广东省商务厅

2023 年 4 月 4 日


(联系人:刘德增、张艳妮,电话:020-38819900、3881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