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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二)申报程序
省属农业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其他农业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到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厅推荐。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1.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受省农业厅委托,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征求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科技、林业、税务、海洋渔业、工商、供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单位意见。
2.省农业厅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广东农业信息网”和厅政务公开屏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认定。经省政府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如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省农业厅及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工作效率。
四、运行监测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每年2月底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省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直接报送省农业厅。
(二)定期运行监测
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企业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4。所需材料适当简化),监测结果由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我省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省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部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各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所在地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反馈省农业厅。
五、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省农业、财政、审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6.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六 、附则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厅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农业厅审查确认。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