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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工业设计,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137号),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市财政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各统筹5000万元,共计1亿元,归集设立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本专项资金的来源存续同时受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统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模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指南,会同市财政委制定本办法;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及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建立扶持项目滚动库;
(四)会同市财政委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度、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实行统一的验收合同制;
(六)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
(七)审核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本办法,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制定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指南;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六)办理专项资金核拨,对适用监管银行制度管理的资助资金,按监管银行制度办理;
(七)负责对本专项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和监督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组织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监管银行制度要求,办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
(七)资助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工业设计基础性研究课题、工业设计行业标准制定、资源共享的工业设计资讯数据库建设给予资助;
(二)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
(三)对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给予资助;
(四)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资助;
(五)对制造企业分离设计机构设立独立法人的工业设计企业给予资助;
(六)对工业设计企业跨国并购、在境内外设立设计研发营销机构、国际知名设计机构来深设立设计分支机构给予资助;
(七)对工业设计特色教育、培训和优秀设计师参与国际交流给予资助;
(八)对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红树奖工业设计大赛、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等重大工业设计活动,社会组织提供的行业资讯、设计对接、展示展览、高端论坛等服务活动,以及深圳设计宣传推广项目给予资助;
(九)对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给予奖励;
(十)对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优秀工业设计企业、优秀工业设计师,以及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红树奖、红点奖、iF奖、IDEA奖、PLUSX奖、省长杯等获奖单位或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立项资助的工业设计计划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十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与工业设计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标准:
(一)对工业设计基础性研究课题、工业设计标准制定等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入最高50%,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按照项目投入最高50%,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
(五)对从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工业设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3年内,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按企业销售工业设计产品或服务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工业设计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设计研发营销机构、国际知名设计机构来深设立设计分支机构、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工业设计特色教育、高端培训、国际交流和培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八)对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等重大工业设计活动,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社会组织提供的行业资讯、设计对接、展示展览、高端论坛等服务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单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立项资助的工业设计计划项目,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级资助金额的50%为限,予以适当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对优秀工业设计企业、优秀工业设计师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红点奖、iF奖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IDEA奖、PLUSX奖等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和“红树奖”工业设计大赛、开展工业设计宣传推广、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工业设计资讯数据库等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资金,在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中安排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每年在官方网站(www.szjmxxw.gov.cn)定期发布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等事项。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及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经批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二十条 市财政委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联合市经贸信息委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资助计划受理按当年度受助项目统筹办理,原则上不存在年度缺口和延至下年度累积资助。结转资助项目按年度结算办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对资助资金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
对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会同,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办理拨付手续,市财政委根据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有关约定拨付资助资金到项目单位监管账户。
对事后资助或奖励项目,市财政委根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发生变更,须报经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报告市财政委,及时将资助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委。由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市经贸信息委及市财政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实施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重复申报,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单位,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资金使用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委。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委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出发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