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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区(新区)、功能区、社会、企业各类主体积极性,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速“增量优质、存量优化”,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实际资金需求,每年安排转型升级资金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第三条 转型升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对转型升级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会签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三)监督检查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转型升级资金绩效检查或再评价。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计划。
(二)编制转型升级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转型升级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和公示工作等,编制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三)按职能分工,跟踪项目实施、验收及工作考核,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六条 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扶持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转型升级资金:
(一)项目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有财政欠款及财政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转型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两个方向:
(一)存量空间优化专项,清理淘汰低端企业,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造升级,高效释放空间和产业资源,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优势产业提升专项,引导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等优势产业建设行业公共服务载体,优化提升企业设计、工艺、技术、模式等,逐步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资金使用环节:重点支持企业生产及流通阶段转型升级项目。
第九条 存量空间优化专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淘汰低端企业资助。重点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茅洲河流域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内,以片区为单位开展低端企业清理淘汰及产业环境整治。按照片区淘汰企业数量、腾出产业空间面积、单位面积产值提高比率、单位面积能耗下降比率等,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安置补偿、厂房业主提前解除合同赔偿和空置租金补贴、清理淘汰奖励以及产业环境整治等给予资助。片区转型升级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在其它区域以片区为单位开展的低端企业清理淘汰及产业环境整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园区转型升级资助。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厂房等产业载体规模化改造提升,优化存量产业空间资源,改造后用于新型产业发展。按照产业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产业聚集度、单位面积产值提高比率、单位面积能耗下降比率等,对因改造提升发生的改造建设费用、环境整治提升费用、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费用等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特色产业园改造提升资助。对特色工业园在园区规划、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投资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30万元。对特色工业示范园的规划、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投资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30%,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省市共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对申报的园区投资经营管理机构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市共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园区,对申报的园区投资经营管理机构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优势产业提升专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平台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
1.公共平台资助。支持协会、科研机构和专门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推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对协会、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平台建设最终审定总投资的70%;对于企业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平台建设最终审定总投资的30%,以上资助均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对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支持承担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及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按照项目投资的20%给予资助,予以最高800万元支持。
(二)行业重大项目资助。支持联盟、协会等举办时装周、设计周等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支持领军企业实施填补行业空白、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重大项目,如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搭建公共交易平台等,带动行业整体理念、设计、技术提升。依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分结果分档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应用及创新奖励。支持企业应用具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手段;创建体验店、高端定制店等新型线下交易模式,“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线上交易模式及“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等线上线下结合交易模式;提供从设计、服务到执行一体化方案的第三方服务,多层次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水平。依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项目单位项目投入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品牌奖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区域品牌规划、形象设计、宣传推广活动和品牌价值评估、品牌专业人员培养等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提升区域品牌知名度及企业的品牌管理水平。按照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结合投资估算评估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品牌规划咨询、品牌标识系统设计、宣传推广等活动,有效提升深圳企业品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按照项目规模、实际发生投资、实施效果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国际化拓展奖励。支持企业引进国际一流设计或运营团队(人才),并购国际品牌,引进、合作开发国际先进适用技术(设备)等。依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项目单位项目投入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额度可不受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标准的限制。
技术进步其他项目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执行。
第十二条 转型升级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性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类型不同,通过操作规程明确界定不同资金使用方式的适用条件、运行模式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 预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结合转型升级年度工作重点,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四条 转型升级资金预算规模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计划后提请市政府按程序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全面保障市政府促进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和重点工作。
(二)科学安排资金预算,强化市级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带动和放大区级财政和社会资本投入。区级政府获得的市级产业转型升级考核奖励资金由各区(新区)安排使用,纳入各区(新区)产业转型发展资金中用于推动各区(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各区(新区)申报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资金,根据淘汰低端企业项目完成情况确定资助额度,市财政资助部分由各区(新区)先行垫付,待获得市级资助资金后予以冲减。
(三)综合平衡各支出范围的资金需求,按照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计划,优先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
(四)必要时为落实市政府决策进行政策性预留。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可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转型升级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确保产业资金使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规定资金支持领域、申报主体要求、申报程序、评审办法、跟踪管理等内部管理内容,并可以编制年度转型升级资金申请指南,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常年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分批申请截止日期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市经贸信息部门建立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库,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转型升级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及职能分工分批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根据上述程序结果,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资金项目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将通过市财政部门复核的资金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文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原则和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单位应及时开设或确认监管银行账户。市经贸信息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账户,市财政委委托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进行资金监管。对于事后资助项目,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下达文件直接办理拨款。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对事前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事前资助类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经贸信息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必要时接受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报请市经贸信息部门审核。原则上项目安排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对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的调整,按程序报市经贸信息部门审定后,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因故中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及时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型升级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必须对转型升级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对违反规定的,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转型升级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列入我市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转型升级资金相关信息应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按规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7日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