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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粤科财字〔2002〕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有力的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储备;进一步强化应用基础研究, 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培养、稳定和聚集一批优秀的高科技人才;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成为有广东优势和特色,代表我省学术、技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省财政年度预算下达给省科技的科学事业费中安排的补助、承担单位自筹以及各方资助款等。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 任务。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
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增强综合科技实力,成为我省中长期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增创广东科技发展的新优势,促进广东经济持续发展。
省重点实验室要成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力军,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率先形成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成为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发展后劲。
省重点实验室要主动承担和做好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建成一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
省重点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装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
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科学技术前沿,积极探索,进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五条 目标。省重点实验室将建设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的创新基地;成为培养、稳定、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基地;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环境的创新基地,部分省重点实验室争取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立项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立项范围。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现代制造技术、现代农业、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精细化工、海洋开发、环保技术等与我省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战略性研究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可由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独立承担;也可由跨部门、跨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担,发挥群体优势。
省重点实验室承担单位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外省市)的限制。实验室只要设在广东地区,参与广东经济建设申报。
第七条 立项条件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有广泛应用前景,有创新思想和能力并具有特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在该领域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竞争能力。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团结的、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
3.实验室工作人员学风正派, 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和献身科学的精神。
4.有较好的研究实验设施,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5.所在单位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能给予稳定的支持,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 由承担单位填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任务)书》,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立项范围和条件进行初级评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职能部门或指定的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 省科技厅职能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高层次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并结合我省科技工作计划的实施,或者以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若干个实验室,提交省科技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验室再根据本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编写《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于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组的论证后签定《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它们将作为建设实施、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将经评审后纳入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资金安排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资金预算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从签定项目合同开始,建设期限定为三年。凡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实验室都应根据进度要求安排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分应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第十二条 省财政资助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购置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允许项目经费的10%用于建设期间的课题研究。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汽车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承担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确须新、扩建的,资金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在建期间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本项目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督促承担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每半年向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省科技厅应将上年度补助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建设内容应与该项目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在建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较大调整时,承担单位须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报告,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以调整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成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该项目《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省科技厅下达验收批复文。
第十六条 对无正常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在建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撤消省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省科技厅有权调用所购设备,并上缴未使用的建设经费,五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接受承担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承担单位为实验室提供后勤服务保证。
省重点实验室应是承担单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为承担单位的发展多作贡献。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由所在单位聘任,也可由所(校、院)长担任,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所在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承担单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聘任。人数不超过10人。本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五分之二,外单位委员可聘请省内外或国内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承担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研究课题,协调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成果的评审等。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管理体制。实验室要不断增大开放力度。科研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室内外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可建立开放基金,鼓励对外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由—个或几个研究室组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机构。固定的全职人员不得少于1 0名。正副主任中,至少有一名是固定的全职人员。
要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逐步实行课题制。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实验室和所在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住宿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属省财政安排资助省重点实验室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设帐反映。省重点实验室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其管理、使用权属承担单位,对闲置和淘汰的仪器设备,省科技厅有权调配。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经常性经费,包括仪器设备维修、零配件和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新增仪器设备购置费,由承担单位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制度。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承担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仪器设备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安排资助的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处置,需报省科技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平等竞争前提下,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的体现省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和实力情况以及有利于奖励、评估工作,实验室在申报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项目、合同等方面,除了冠以承担单位的名称外,还要冠以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独立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产权归承担单位拥有;合作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产权属合作各方共同拥有,并共同承担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业绩和人员考评,纳入承担单位的考评范围。实验室于每年年底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省科技厅成立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运转情况,按《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所列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获得优秀省重点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设备条件的改善。其中30%可用于课题研究和开放经费。对运作绩效不明显的实验室,要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要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对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申请不参与考核评估的实验室,自动定为不合格者,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要填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报表》。必须有专人负责统计,于次年二月底将统计表及软盘上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定期发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凡截留、挪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单位,—经发现,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科委和省计委颁发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粤科条字(1997l 7号文)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