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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5-24 关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 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 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转型升级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 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转型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以及电信普遍服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开展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工作要求。

  第六条 转型升级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财政部将转型升级资金列入专项转移支付或纳 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釆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需要调整资金预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支持领域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转型升级资金必须按照下迖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骗取的转型升级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型升级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 5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