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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9月7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2016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6〕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五年。为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五章,共计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认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范围、认定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包括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和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职责。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条件、认定程序,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要求企业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第十二条至十四条,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化时的报告和审核机制;对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提出了惩戒措施;对日常跟踪管理发现的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明确了复核、撤销和追缴税收优惠等管理流程。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十五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背景下,与2016年《实施办法》相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组织和实施管理机制、认定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机制等进行适当调整,优化完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由市科技创新委、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组织和实施管理机制。
(二)细化认定条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总收入组成和计算方法,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细化了离岸外包收入定义,离岸外包收入应是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三)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申请,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企业的认定资格;同时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创新委牵头组织复核,并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的认定资格。经审核撤销认定资格的,市税务局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