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天津市关于组织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为依据,围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8号)和《市商务局等10部门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津商服贸〔2020〕8号)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现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重点服务进口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二、支持标准
依据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额度,对每个申报单位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在规定的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且实际收(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除外)。
(三)申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
(四)申报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的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准备两份纸质材料及材料对应的票据原件报送天津市商务局一楼服务窗口(地址:大沽北路158号,电话:58366501-06),截止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二)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每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按“支持方向”的顺序胶装装订,每个申报项目按彩页分隔;有关表格内容明细要与相关凭证顺序对应;所有附表制成电子版光盘随附。
(三)接件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与材料对应的票据原件进行现场核对;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对申报单位五年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单位取消资金申报资格。
(四)所获资金单位严格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资金。所获资金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人员经费以及提取工作经费。涉及虚假申报、重复申报、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刘继兵;联系电话:022-58665512;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联系电话:022-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