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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7-19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

  《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第六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5日


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21〕2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办理拨付及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择优、组织项目验收。涉及产业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组织报送总指挥部审定。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按分工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产业基地现场指挥部,属地镇街(园区)各产业部门,负责协助落实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研发费用资助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字经济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产业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度,对承担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或联合体)给予资金支持。

  (二)重点实验室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支持;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给予资金奖励。

  (三)首创首用资助

  鼓励企业研发行业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发首版次软件、研发创新药及新型医疗器械。

  (四)标准引领奖励

  鼓励企业、机构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化活动,对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业、机构予以奖励。

  (五)人才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给予创业资助。对进驻基地且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

  (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新入驻企业在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相关标准的,给予租金支持。

  (七)优质企业引进奖励

  鼓励引进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综合企业投资建设、设立总部等情况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目录中的优质企业,经认定属于补链强链项目的,给予资金奖励。对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或引荐人,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

  (八)企业上规模奖励

  加强对基地内初创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成长激励。

  (九)关键设备投资补助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投资关键设备。

  (十)支持企业上市

  经市政府认定的基地内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基地。

  (十一)企业并购补助

  对基地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的非控股并购交易,或经并购重组后落户基地内的项目给予补助。

  (十二)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予以支持的其他事项

  包括临深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银瓶高端装备产业基地、松山湖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石龙镇联动拓展区部分)研究制定的需要市一级财政按5:5配套资助的扶持政策;基地内经总指挥部审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额外支持的重大项目;基地外属于基地重点招商产业范围或符合基地支持发展的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经总指挥部审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依法注册或增资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审议通过的产业招商重点方向及目录名单内,或经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现场指挥部审议认定符合产业基地招商及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五)各类别产业基地专项的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题项目工作指引,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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