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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2022年版)》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李克强总理多次组织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专精特新”工作。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2022年3月全国两会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这是“专精特新”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近年来,我省持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打造了一大批在细分领域掌握独门绝技的专精特新企业。
我市积极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在配合工信部、省工信厅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的同时,2020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并从当年开始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2020年、2021年分别有55家、65家企业被认定为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012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了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的“专精特新”的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而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为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定调。
2021年底,工信部联合18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中,提出了“百十万千”的培育目标:“十四五”时期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千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020年1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 号)。
2020年7月10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珠工信〔2020〕118号)。
根据以上国家、省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市实施近两年来遇到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遴选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说明
对《珠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珠工信〔2020〕118号)进行修订,主要有20处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增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要求”。理由:根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
(二)第一条将“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修改为“根据我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理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也面临修订,近年来省厅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也不限于上述单一文件。
(三)第一条将“健康发展”修改为“高质量发展”。理由:顺应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相关表述。
(四)第三条将“优先遴选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打印设备制造等领域”修改为“优先遴选省政府确立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理由:扩大优先的范围,覆盖更多符合国家、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同时也兼顾了我市重点产业。
(五)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在珠海市参保人员达到10人以上”要求。理由:避免壳公司,要把项目落地珠海,促进珠海当地发展。
(六)第四条第三款将企业上年末总资产从“2000万”降低为“1500万”,“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调整为“企业上两个年度营业收入都在2000万元以上”。理由:参考北京、上海、浙江的相关遴选办法,原条款明显要求太高。
(七)第四条第四款对企业的增长率要求,分别从“15%”降到“7.5%”,“10%”降低到“5%”。而且净利润增长也可以替代主营业务增长。理由:参考北京、上海、浙江的相关遴选办法,原条款明显要求太高。
(八)第四条第四款增加“公司估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有清科创投排名前50的投资机构投资的,该企业视为拥有盈利前景,年度利润可以为负数。”理由:根据公开征求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增加,主要针对研发投入大的生物医药等领域企业。同时通过专业投资机构认可来判断企业的盈利前景,具有可操作性。
(九)第四条第五款对企业研发费的要求,明确为每年都要超过3%。理由:消除可能产生的误解。
(十)第五条第一款:一是增加了对生产“补短板、锻长板”产品企业的支持,二是降低了主营收入占比到70%,和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由40%降低到25%;三是细分市场占有率从“在全国、全省前列或在我市处于领先位置”修改为“在全国、全省处于领先位置”;四是增加对专业化服务的支持。理由: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拉开适当的差距,有利于梯度培育。
(十一)第五条第二款从新发展理念、全面质量管理、企业信誉和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等几个方面重构了精细化指标的内容。理由:更加契合工信部对“精细化”的描述。
(十二)第五条第三款将“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修改为“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在市场中实行差异化定位”,将“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修改为“企业在竞争中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深度开发具备特色的产品或服务”。理由:对特色化指标的表达更加准确,更具有引导性。
(十三)第五条第四款:一是增加了对企业产品创新性的要求;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从10项降低为5项;三是增加了对产学研活动的要求。理由:更贴合中小企业的创新路径和实际情况,也采纳了相关单位意见。
(十四)第八条增加了“已经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需要再参加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遴选,可自动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容。理由: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拉开适当距离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自动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既有质量上保障,也能避免企业重复递交相似资料,减轻企业负担。
(十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条“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合并、重组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变化情况。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专精特新”企业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理由:因有效期较长,期内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故加入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及时报告。
(十六)将原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三)有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修改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理由:法理依据更充分更清晰。
(十七)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对“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产业项目的”的限制。理由:根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增加。
(十八)第十二条第四款增加“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理由:与新增的第十一条相对应。
(十九)第十二条增加第五款内容“有其他违法行为或不宜认定情形的”。理由:为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二十)第十三条体现原办法与新办法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