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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2022年)

发表于:2022-05-20 关注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一般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服务开放、资源共享等特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创新、数字化应用、人力资源、融资促进等专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好服务。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服务京津冀中小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家。对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在小试中试、概念验证、智能制造等生产制造环节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企业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少于50家。

  (四)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具备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八)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且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九)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

  由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一项。

  (一)综合咨询服务。提供政策解读、质量标准、物流管理、商务合作、国际交流、财税金融、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务审计、产业对接等综合咨询服务及其他专业信息咨询服务。

  (二)创业辅导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场地、项目策划、商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以及战略规划、人力资源、人才培训、工商财税、企业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等辅导服务。

  (三)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为中小企业开放专业仪器设备;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对接、知识产权、创新资源共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等服务。

  (四)数字化应用服务。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提供系统服务、数控设备、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网站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上云用云等数字化和智能化服务,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

  (五)人力资源服务。围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供人力资源规划、咨询服务,以及人才招聘、引进输送和培训服务。

  (六)融资促进服务。提供金融产品、投融资信息、融资策划、融资撮合、融资担保、上市服务、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平台发展:

  (一)立足本市企业,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与装备、绿色能源、节能环保、数字经济、区块链与先进计算、科技服务、智慧城市、信息消费等高精尖产业和未来前沿产业。

  (二)围绕科技型、创新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共性或迫切需求,提供定制化、特色化和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三)服务范围辐射京津冀地区,组织开展跨区域合作,能够有效整合创新和服务资源,助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认定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原则。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示范平台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示范平台申请认定评价工作。对达到认定标准的,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示范平台应按要求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年度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未按要求参加的,视同为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已授予的示范平台称号。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保留其示范平台称号,不予资金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分级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对其为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而发生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示范平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和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应积极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协同服务,接受其业务指导,按期报送运营管理、服务企业、活动组织等相关数据及信息。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遇有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况作出示范平台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9〕51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示范平台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